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0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許家偉
- 法定代理人柯明輝
- 被告華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0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華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明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5695號),經本院受理後(112年度訴字第220號), 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以簡易判決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華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華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一)第13行之「詹耀榔」應更正為「魏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共同被告蔡俊毅於本院之供述,及共被告蔡俊毅由本院另行審結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 記 官 魏巧雯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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