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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42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林怡君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倪鴻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679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倪鴻義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證公仔伍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所竊得之金證公仔5個,雖未扣案,然屬被告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爰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余建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6794號
  被   告 倪鴻義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市○○里○○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倪鴻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民國112年7月12日14
    時50分許、同年7月13日14時55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重
    型機車,至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之選物販賣機店內,以
    自備鑰匙打開選物販賣機檯後,先後竊取張益誠所有之「金
    證公仔」計5個,得手後即騎乘機車逃離現場。嗣經警獲報
    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益誠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倪鴻義於警詢之供述,(二)證人即告訴
    人張益誠於警詢中之指訴,(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務
    電話紀錄各1紙、現場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計6張、監視器
    畫面光碟1片等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上開2
    次竊盜犯行,時間密接且地點相同,侵害法益同一,當係基
    於單一犯意接續而為,應評價為一罪。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
    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於一部或
    全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檢 察 官    余建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潘冠儒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423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