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89號
- 抗告人
- 即
- 受刑人
- 鄭曉陽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112年度聲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抗告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由本院於112年12月19日以112年度聲字第1089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該裁定並於112年12月29日由受刑人本人收受,並於113年1月8日確定在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受刑人遲至113年9月9日始向彰化監獄提出抗告狀,有其抗告狀上收件章戳為憑,受刑人所為前開抗告,顯已逾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