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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7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吳芙如

受刑人
黃榆禾

上列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受刑人黃榆禾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民國112年2月22日聲明異議狀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

理由

一、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刑事訴訟法第5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受理其上記載異議人為受刑人黃榆禾之民國112年2月22日聲明異議狀,其上雖載明不服檢察官就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265號判決所為不准易科罰金之執行,惟並無受刑人之簽章或指印,本院無從確認為何人提出,因此聲明異議乃違背法律上程式,然尚非不可補正,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另倘未依主文所示期限補正,經本院駁回聲明異議,之後受刑人欲再聲明異議,自仍得於完備法律上程式後,再另行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7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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