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8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鮑慧忠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建豐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112年度聲字第98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被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更正為「柒年拾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誤繕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惟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婉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85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