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 原告
- 鄭明正
- 原告
- 商博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晉弘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隆泉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之昀律師
- 被告
- 章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章志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2年度易字第9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章志銘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99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但因原告具狀表明被告所涉案件若諭知無罪,請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等語,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