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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吳芙如高郁茹簡鈺昕

原告
鄭明正
原告
商博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晉弘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之昀律師
被告
章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章志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2年度易字第9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章志銘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99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但因原告具狀表明被告所涉案件若諭知無罪,請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等語,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簡鈺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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