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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周淡怡李淑惠吳芙如

原告
鼎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福
訴訟代理人
劉佳宜律師
複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被告
吳健名

王順評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吳芙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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