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11號
- 原告
- 劉少雯
- 被告
- 徐健翔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86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元。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事實及理由詳如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869號為無罪之諭知在案,依照上述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