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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1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余仕明許家偉黃佩穎

原告
劉少雯
被告
徐健翔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86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元。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事實及理由詳如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869號為無罪之諭知在案,依照上述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黃佩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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