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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1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吳芙如

原告
佑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延飛
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律師
被告
浩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德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易第8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均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德修被訴詐欺乙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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