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19號
- 原告
- 佑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延飛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進律師
- 被告
- 浩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德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易第8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均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德修被訴詐欺乙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