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2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5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邱鼎文簡仲頤張琇涵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蕭麗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2月10日112年度交簡字第14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調偵字第83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蕭麗華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

㈠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之判斷基礎。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上開第348條第3項在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亦準用之。

㈡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蕭麗華(下稱被告)於上訴書表明上訴理由為原判決刑度過重(見本院卷第7頁)。又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表示:本案只針對量刑上訴等語(見本院卷第37頁),足見被告僅針對刑之一部上訴,依據前述說明,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關於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審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查範圍。

二、本院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罪名等項,均如第一審簡易判決書所載。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已經與告訴人和解,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之機會等語。

四、按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原審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並依同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後,量處被告有期徒刑2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且已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量刑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

㈡本院又審酌被告開車時彎腰撿拾掉落之手機,未能充分注意車前狀況,追撞同向前方之告訴人所駕駛之車輛,並導致告訴人車輛再往前碰撞前車及路旁護欄,因而造成告訴人受有如起訴書所示傷害,是被告所為實無足取,且所生損害非輕。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履行賠償完畢,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匯款明細、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汽車保險理算書、本院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5至46、71至73、79頁),是被告犯後態度堪稱良好。兼衡被告並無前科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暨被告自述學歷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賣水果、月收入約新臺幣10萬元、育有一子一女、需要扶養三名孫子、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64頁)等整體綜合考量後,足認原審量刑既未濫用裁量權限,復無明顯過重或失輕之情形,自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本院自應予以尊重。

㈢綜上,被告以前詞提起上訴,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五、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犯後復就本案犯行供認無隱,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履行賠償完畢,是被告犯後態度堪稱良好,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並審酌告訴人願意原諒被告、同意給予緩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45頁調解筆錄),本院認為前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以勵自新。又被告已依調解筆錄履行賠償完畢,是本院認無將調解筆錄所載給付方式列為緩刑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智偉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邱鼎文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張琇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