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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9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王義閔鮑慧忠巫美蕙

原告
高雅屏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金湘惟律師
被告
梁世雄
被告
新統聯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竣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1729號(原案號為112年度交易字第4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巫美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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