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 原告
- 曾上能
- 原告
- 柯妃美
- 共同被告
- 吳宗庭
- 共同被告
- 統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廷景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除其中關於國道拖車費用、舊車報廢鑑定費用、換車衍生費用、換車衍生稅金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餘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