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吳永梁、張琇涵、謝舒萍
- 法定代理人盧廷景
- 原告曾上能、柯妃美
- 被告吳宗庭、統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曾上能 柯妃美 共 同 被 告 吳宗庭 統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除其中關於國道拖車費用、舊車報廢鑑定費用、換車衍生費用、換車衍生稅金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餘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彭品嘉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