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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吳永梁張琇涵謝舒萍

原告
曾上能
原告
柯妃美
共同被告
吳宗庭
共同被告
統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除其中關於國道拖車費用、舊車報廢鑑定費用、換車衍生費用、換車衍生稅金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駁回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餘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謝舒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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