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林○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林○羽 林○君 原告兼法定 代 理 人 林俊宏 陳思安 被 告 黃世廷 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椿 上列被告黃世廷因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