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智易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4 日
- 法官梁義順
- 被告胡蕙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蕙美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412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胡蕙美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及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胡蕙美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或圖樣,係分別由「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美商史塔巴克斯咖啡公司」、「美商皮奧爾斯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昂德亞摩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並經指定使用於提背帶、背包、衣服、襪子、貼紙等商品,且現均於商標專用期限內,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詎胡蕙美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9年8月間,先在淘寶網站、蝦皮網站或向網拍業者「李娜~」、「珍欣鮮」購買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後,在彰化縣○○鎮○○路000號居 所,以其行動電話上網連結臉書粉絲專頁之「迷路團購網」網站,刊登販賣上開仿冒商品之訊息而公開陳列,並販售予不特定顧客。 二、案經德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英商)阿迪達斯公司委任謝尚修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胡蕙美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迷路團購網網頁截圖、被告之手機對話紀錄截圖、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本案商標權人出具之鑑定書類、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鑑價報告書及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自109年8月起至為警查獲時止,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權人之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論處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㈢法官審酌被告未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品,顯然未當,惟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部分被害人即德商阿迪達斯公司達成和解,已賠償損害,經被害人同意給予緩刑機會,有和解契約書、被告匯款單、告訴人陳報狀在卷可參,又其餘被害商標權人並未提出告訴。故法官考量被告犯罪所得不多,情節不重,參以被告之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另參酌其動機、手段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思慮欠周,致罹刑章,堪信經此偵審過程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沒收: ㈠被告交付之部分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至其他犯罪所得部分,因被告已與部分告訴人即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和解,並已賠償6萬元,如再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不予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宣告沒收。 四、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亦有販賣仿冒LOUIS VUITTON商標之襪子 、鑰匙圈掛件之情形(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所示),惟被告 否認此部分事實,而警方並未扣得此部分仿冒物品,故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尚難認被告亦有此部分違反商標權犯行,因此部分行為如果成罪,與有罪部分為同一行為,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 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健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詹雅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施惠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1 仿冒ADIDAS襪子 15雙 2 仿冒ADIDAS衣服 3件 3 仿冒ADIDAS褲子 2件 4 仿冒ADIDAS提袋 1件 5 仿冒ADIDAS側背包 1件 6 仿冒ADIDAS袖套 3雙 7 仿冒星巴克袋子 9件 8 仿冒JORDAN袖套 13雙 9 仿冒NIKE袖套 5雙 10 仿冒NIKE拖鞋 2雙 11 仿冒NIKE背包 1件 12 仿冒哆啦A夢貼紙 6件 13 仿冒蠟筆小新貼紙 7件 14 仿冒UNDER AMOUR(UA)長褲(警方採證) 1件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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