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519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陳德池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鍾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9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憲法法庭就本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各法院就其審理之原因案件,以本節聲請為由而裁定停止程序時,應附以前條聲請書為裁定之一部。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憲法訴訟法第55條、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依合理之確信,認為:刑法第140條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罪刑相當、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屬違憲而失效,因而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如附件),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依上開規定,於該聲請案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519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