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林明誼
- 被告KUSYANAH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8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KUSYANAH(中文名:張雅娜) 選任辯護人 王俊凱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引附件(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 緝字第637號起訴書)漏列起訴書附表,茲更正所引用之附件如 本裁定所附者。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判決原本及正本所引附件(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637號起訴書)漏列起訴書附表,顯屬類似誤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張莉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637號被 告 KUSYANAH (印尼籍) 女 44歲(民國68[西元1979]年0月 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彰化縣員林市○○路0巷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KUSYANAH(中文名:張雅娜,以下均稱張雅娜)係與我國國民結婚來台定居之印尼籍人士,時常居間印尼來台勞工轉換工作,並提供相關之就業服務。緣張雅娜知悉印尼籍人士AHMAD ISWANDI(中文名:阿勉,下均稱阿勉)、AGUS SAPUTRO(中文名:阿吉,下均稱阿吉)、AGUS SANTOSO(中文名:山托,下均稱山托)、TRI JUWITA SARI(中文名:莎麗,下均稱莎 麗)之哥哥IRFANUDIN(中文名:伊爾凡,下均稱伊爾凡)等人,均有轉換在臺工作以便停留臺灣或來臺工作之需求,亦明知其無法為上開印尼籍人士媒介工作,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阿勉、阿吉、山托、莎麗等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誤信張雅娜熟識臺灣之工廠負責人與仲介人士,可為其轉換新工作或仲介來臺,而分別以繳納訂金之名義,支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與張雅娜。後張雅娜於收受上開現金後隨即避不見面,阿勉、阿吉等人亦未接獲新工作之錄取通知或得到來臺工作之管道,驚覺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雅娜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曾介紹阿勉、阿吉、山托等人前往工廠上班,亦曾答應莎麗仲介其哥哥伊爾凡來臺工作,並向告訴人阿吉等人收受訂金等事實;惟否認有何詐欺等犯行,辯稱:仲介費用伊都交給證人李奎豫,伊只有從中收受1萬元,伊只是照證人李奎豫所述去做事云云。 2 告訴人阿勉警詢中之指訴、被告張雅娜書立之收據影本兩張、告訴人之姊SITI AMINAH交付現金5萬元予被告收受之現場照片。 佐證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 3 告訴人阿吉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誠品科技有限公司』與『信鴻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之聘工詳情表、被告收受告訴人阿吉支付2萬元後開立之收據影本及告訴人與被告之訊息對話翻拍照片1份。 佐證附表編號2之犯罪事實。 4 告訴人山托警詢中之指訴、被告收受告訴人山托支付2萬元後開立之收據影本。 佐證附表編號3之犯罪事實。 5 告訴人莎麗警詢中之指訴、被告收受告訴人莎麗支付2萬元後開立之收據、被告與告訴人簽立之欠款證明影本、被告臉書翻拍照片各1份。 佐證附表編號4之犯罪事實。 6 證人吳月琴(即『誠品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佐證被告曾帶多名外籍員工前往『誠品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面試,然所面試之人因資格不符等因素,均未遭錄取之事實。 7 證人李奎豫(即『信鴻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業務員)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①佐證前曾開車搭載被 告與欲銜接在臺工作 之外籍員工前往工廠 面試之事實。 ②佐證『信鴻人力仲 介』老闆曾告知被告 不得跟外籍員工收取 費用,僅向雇主收取1 千多元之引介費用之 事實。 ③佐證「聘工詳情表」 僅係告知面試人員工 作內容、薪資、時數 與福利情形,不代表 已經錄取面試人員之 事實。 8 證人胡景文(即『信鴻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員工)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佐證『信鴻人力仲介』並未委託被告在外尋找外籍員工,被告係持該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且公司即便仲介成功,亦僅跟雇主收費不會向外籍員工收費等事實。 9 證人林佩蓉即『信鴻人力仲介有限公司』負責人)警詢中之證述。 ①佐證曾受『誠品科技 有限公司』委託招募 外籍員工前往工作, 然並未委託被告招募 等事實。 ②佐證「聘工詳情表」為其公司所製作,僅係告知外籍員工工作內容、薪資、時數與福利情形之事實。 10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2576號起訴書、彰化地方法院108 年度易字第745號刑事判決。 佐證被告前以相同方式詐欺印尼籍移工而遭起訴判刑之事實。 二、核被告張雅娜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之罪嫌。被告如附表所為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侵害之法益不同,為數罪關係,請予分論併罰。其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檢 察 官 陳顗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書 記 官 葉瑞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受詐騙之時間 被告施用之詐術 詐騙之金額 (新臺幣) 1 阿勉 107年11月中旬某日 被告知悉告訴人有找新工作之需求,向其佯稱:可介紹告訴人前往彰化縣之衛生紙工廠工作,上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晚間8時云云,並要求告訴人繳交7萬元訂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分別於107年12月23日及108年1月13日,由告訴人及其姊姊交付2萬元及5萬元現金與被告收受。 7萬元 2 阿吉 108年11月21日 被告知悉告訴人因工作到期有轉換工作之需求,向其佯稱:可介紹告訴人前往臺中大雅之工廠工作,並帶告訴人前往工廠參觀且傳送『誠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聘工詳情表」予告訴人;嗣於參觀工廠時,被告向告訴人陳稱已獲得錄取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同意繳納2萬元之訂金予被告收受。 2萬元 3 山托 108年12月23日 被告知悉告訴人因工作到期有轉換工作之需求,向其佯稱:可介紹告訴人前往臺中大雅之塑膠工廠工作,並帶告訴人前往工廠參觀,嗣於參觀工廠後,被告向告訴人陳稱已獲得錄取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同意繳納2萬元之訂金予被告收受。 2萬元 4 莎麗 108年11月30日 被告知悉告訴人之哥哥伊爾凡有意來臺工作,遂對莎麗陳稱:需繳交2萬元之訂金,即可安排簽證及仲介伊爾凡來臺,前往臺中市大雅區之塑膠工廠工作,尾款4萬元可待事成後再支付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08年12月1日,在豐原火車站交付2萬元訂金予被告收受。 2萬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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