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19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陳怡潔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蓮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95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朱蓮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鍾孟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9511號   被   告 朱蓮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蓮與李皓翔係鄰居,其與李皓翔因細故發生爭執,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28日21時44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李皓翔住處前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開放空間,以「不要跟他這種白癡講話」等語辱罵李皓翔,足以毀損李皓翔之名譽。 二、案經李皓翔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朱蓮於偵查中自白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李皓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告訴人提出之錄影光碟、譯文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鍾孟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彥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