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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8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陳彥志

抗告人
受刑人
鄭曉陽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112年度聲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詳如抗告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10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由本院於112年12月19日以112年度聲字第1089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該裁定並於112年12月29日由受刑人本人收受,並於113年1月8日確定在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受刑人遲至113年9月9日始向彰化監獄提出抗告狀,有其抗告狀上收件章戳為憑,受刑人所為前開抗告,顯已逾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靖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89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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