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85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建豐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112年度聲字第98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被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更正為「柒年拾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誤繕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惟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