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訴字第28號 112年度訴字第170號 112年度原訴字第15號113年度訴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文彰㉕ 胡建勝㉖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黃梓翔 被 告 李松樺㉗ 吳龍德㉘ 饒瑞國㉙ 李政錄㉚ 蔡清山㉛ 陳振章㉜ 吳澂瑤㊲ 詹熙全㊳ 簡成翰㊴ 匡天官㊵ 林裕峰㊶ 詹前秋㊷ 張金章㊸ 朱凱鴻㊹ 陳俊宏㊺ 邱鈺棠㊻ 許俊彥㊼ 曾森鑫㊽ 張文君㊾ 王成言㊿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江伊莉律師 被 告 陳建龍 詹益新 張華謙 巴雅斯・給努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李錫秋律師 被 告 林振元 林一郎 張文生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林彥谷律師 被 告 吳育恆 陳勝雄 林智清 張秉家 房子榮 黃政皓 陳昀楷 邱芳明 王懋森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簡敬軒律師 被 告 顏志炘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邱文瑞 詹庭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岱霖律師 胡忠明 詹益海 陳奕銨 邱冠杰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簡詩展律師 被 告 柯松榮 嚴新堯 邱雋學 詹基煌 彭彥璋 林芳賢 江德貴 陳賜財 陳東閔 謝福氣 謝瑞明 周春季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鴻基律師 被 告 莊閔昌 楊家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瑋彬律師 被 告 黃奕霖 謝文藝 楊嘉祥 施國基 紀長佑 陳永裕 陳月 陳文郎 杜樹在 李深永 李振本 謝明春 洪悅 楊沛錞 陳澄山 陳慶鐘 陳慶輝 陳內勤 陳榮華 陳鴻需 賴宗聖 陳志郎 施明宏 陳雲猜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女 洪美月 被 告 林財印 蔡志尚 陳媽意 陳溪 陳秋源 黃仲麟 吳明峻 洪周瑜 吳宗錡 林日 楊秦禾 陳興龍 梁義昭 黃主明 林芝娸 鐘明勳 江文光 蘇立興 蘇華浚 陳品佑 李賢榮 洪乾瑜 葉志綱 陳耕宇 曾秉峰(原名:曾敬貽) 許永修 陳俊崝 洪金耀 陳浚瑋 李閎霖 楊維欽 許佳豪 洪貴 許施秀鑾 陳一雄 粘明山 林春成 楊珪 楊崑輪 洪榮輝 陳景輝 莊閩茱 楊秉鴻 陳大林 楊獅 陳清林 謝森河 林進才 王正中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陳柏宇律師 被 告 彭冠源 吳志瑋 彭聖倫 蕭永宸 陳柏凱 陳恩成 成方仁 蔡忠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蘇靜雅律師 被 告 詹烱嵐 張聖元(原名張誌原) 李崇榮 李建志 張吉雄 謝天賜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805、13806、14906、15580號,111年度偵字第1544、1545、1930、1931、1932、2077、2081、2604、2605、2626、2627、2847、2848、2849、2850、2851、2852、3187、3188、3396、3397、4894、4895、4896、4897、5158、5159、6226、6227、6228、6229、6255、6256、6257、6258、6259、6260、6261、6513、6515、6526、6635、6636、6813、6814、6892、6893、6894、6895、6896、6897、6898、6899、6900、6901、6902、6903、6904、6905、6906、6907、6908、6909、6910、6911、6982、6983、7025、7026、7120、7121、7122、7123、7124、7170、7171、7172、7173、7234、7235、7236、7237、7238、7239、7240、7241、7242、7243、7244、7245、7246、7247、7248、7249、7250、7251、7252、7373、7375、7376、7377、7378、7379、7380、7381、7382、7383、7387、7392、7633、7705、7706、7707、7737、8102、8932、9064、9129、9290、9291、9292、9293、9510、9512、9513、9514、9515、9516、9644、9700、9701、9702、9703、9704、9846、9847、9849、9850、9853、9854、9855、9856、9896、9897、10490、10491、10626、10627、10628、10642、10810、10811、10816、10934、10935、10936、11808、12878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3187、13188、13189、13190號、112年度撤緩偵字第44、45號、112年度偵字第1791、1792、1793、1794、1901、1902、1903、2082、2083、2165、2166、2167、2169號 )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341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謝福氣、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文藝、楊嘉祥、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鐘明勳、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許永修、陳俊崝、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犯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含緩刑宣告及緩刑所附負擔)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渠等均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 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竟未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亦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 可文件,即與賴銘龍(另行審結)、邱素瑩(已歿,另由本院 另為不受理判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不實土方聯單)、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準文書(虛偽申報進場) 、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由賴銘龍、邱素瑩指示公司員工以LINE工作群組調派附件三所示之人,駕駛附件三所示之錆龍公司及辰光公司所有之車輛,至附表一所示之各營建工地 載運因建築開挖工程所生之磚瓦、鋼筋鐵條、石塊、泥漿等營建剩餘土石方,其中附表一編號1-19部分,由施振成(另 行審結)或其與凃永慶(另行審結)所僱用之不知情工地負責 人發給土方聯單共4聯予司機,由司機在上面簽名並填寫車 號、載出工地之時間,將其中1聯留給工地現場,另外3聯則由司機攜帶供遭攔查時行政稽查使用。另附表一編號20部分則由蔡淑芬(另行審結)以手機掃描QR CODE,在新北市政府 工務局建置之系統資料庫中點選錆龍車隊之車號及司機名字,淳家土資場之部分則由不知情之員工鄭慶帆依蔡淑芬指示掃描QR CODE,虛偽申報已進土資場。而錆龍車隊所屬前開 司機並未依照處理計畫所載之運輸路線行駛,亦未將營建剩餘土石方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而逕將 之載運至錆龍公司及辰光公司設於新北市林口區嘉溪雅坑27-8號 之停車場前,再由附件二所載之曳引車司機,將附件一所載之土方來源及包括其他不詳清運業者託運之土石,載運至賴銘龍自己本人(附件二編號8)、及由知情並與賴銘龍共同 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二所示之仲介人員謝和順(另行審結)以及陳賜財、陳東閔、謝瑞明、謝文藝、楊嘉祥等人所仲介、由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犯意之附件二所示土地提供者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陳萬見(已歿,另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林建倫(已歿,另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所提供之土地上(如附件二所示),並由賴銘龍所僱用,與賴銘龍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二所示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等挖土機司機將上開土石回填於附件二之土地,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二、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吳澂瑤等人,渠等均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竟未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亦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與蔡孟庭(另經檢察官通緝中)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不實土方聯單)、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由蔡孟庭負責接洽聯繫附件四(即起訴書附表五)土方來源所示不詳之工地負責人,以每立方米新臺幣(下同)500至900元不等之清運費用後,由吳澂瑤及不知情之林亭諠透過微信之工作群組上傳派車單,指派調度台新、統新、晟有及成有公司旗下之附件四所示之曳引車司機駕駛台新及統新公司所有之如附表四39至58、60至76所示之車輛,至附件四所示之路段之各營建工地,載運因建築開挖工程所生之磚瓦、鋼筋鐵條、石塊、泥漿等營建剩餘土石方,並由各該不詳之工地負責人發給土方聯單共4聯予司機,由司機在上面簽名並填寫車號、載出工地之時間,將其中1聯留給工地現場,另外3聯則由司機攜帶供遭攔檢時行政稽查使用。而司機並未依照處理計畫所載之運輸路線行駛,亦未將營建剩餘土石方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而逕將之載運至與蔡孟庭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如附件四所示之仲介人員周春季、許永修、陳賜財、謝瑞明、謝福氣、陳東閔、謝和順(另行審結)、陳啟東(另經檢察官通緝中)、陳駿騰(已歿)等人所仲介、由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犯意之附件四所示土地提供者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林進才、許錠南(另行審結)所提供之附件四所示土地上,並由與蔡孟庭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四所示之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等挖土機司機將上開土石回填於附件四之土地,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三、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楊家翔、陳致鈞(另行審結)及江德貴(於110年9月8日 自台新公司離職,轉與陳致鈞合作附件五編號21部分)、許永修、陳俊崝、陳駿騰(已歿)等回填業者,基於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犯意或共同犯意聯絡,於附件五所示堆置期間,負責現場管理、清點車輛數及尋找有清除、處理需要之業者及仲介業者而報以低價清理廢棄物,復與附件五所示車隊名稱之具有違法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之車隊不詳派車負責人、司機,於附件五所示之時間,將未依內政部函頒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按核備之泥漿處理計畫書及建築工程餘土計畫書處理而屬於廢棄物之營建剩餘土石方(下稱廢土)及包括其他不詳清運業者託運之土石,逕將之載運至知情並與附表五所示回填業者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犯意聯絡之附件五所示之仲介人員陳致鈞、洪明豐、謝和順(以上2人均另行審結)以及謝瑞明、楊嘉祥、鍾 明勳、謝文藝等人所仲介、由基於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犯意之附件五所示土地提供者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陳奂章(由本院另行審結)所提供之附件五所示土地上,並由回填業者本人或其等所僱用如附表五所示之蘇立興、蘇華浚等挖土機司機將上開土石回填於附件五之土地,以此方式非法清理廢棄物。 四、李俊賢(綽號「長腳賢」,另行審結)自110年6月間某日起,透過不知情之案外人施明豐與車隊業者即台新公司之蔡孟庭聯繫,商議共同瓜分土方清除、處理之利益,李俊賢、陳致鈞、陳啟東、莊閔昌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成立南霸回填有限公司(未登記,亦未以公司名義簽約),由莊閔昌擔任負責人,李俊賢並指示陳啟東、陳致鈞2人 負責經營土方事業,並於110年8月9日引介黃奕霖(綽號: 薏仁、文強)予陳啟東等人擔任看場人員。李俊賢、陳啟東、莊閔昌、陳致鈞除印發名片內容為:「南霸土方回填有限公司,負責人莊閔昌,總部住址:彰化縣○○鎮○○街OOO號, 行動:OOOOOOOOOO,專業承包合法北土回填農地工程」之名片外、並製作內容為:「填土請找我,清土(內含5%石頭) 免費載運,附挖土機免費整地,百分之百無毒可檢驗,需43噸砂石車可進入道路,需3分地以上,免費專線OOOOOOOOOO 陳先生」之填土廣告,且成立「寸土~~~寸金」之微信工作 群組,由陳啟東、陳致鈞、莊閔昌等人調度看場人員及製作班表,就上開附件二編號3、6、7、附件四編號4至20、附件五編號5至10、13至21所示土石回填時,登記進入土尾場之 車次及車號,旋後將所登記之表單繳回陳啟東當時所經營之玖億當舖(址設彰化縣○○鎮○○里○○路OOO號O樓),再以此向 上開車隊業者收取每車次300元至1700元不等之看場費,以 此方式與上開車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莊閔昌另以每天1,200至1,500元之費用僱用不知情之看場人員許裕勳、黃柏叡、張家豪、蘇宥杰、鄭金程(前5人均由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施承佑(另案由檢察官通緝中)等人擔任附件四、五所示之看場人員,而楊家翔、黃奕霖等人亦基於與李俊賢、陳致鈞、陳啟東、莊閔昌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擔任附件二、五所示之看場人員,楊家翔並且擔任附件五所之回填者,而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 五、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及彰化縣彰化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謝福氣、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文藝、楊嘉祥、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鐘明勳、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許永修、陳俊崝、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供述及非供述之證據資料附卷可佐,足認本案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本案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 理廢棄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又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罪質本即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棄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其等係本於規避土石方之行政管理措施,基於同一申報不實犯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均論以一罪。其等基於非法清理土石之相同目的,於同一期間內所為,且犯罪手段局部同一,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斷。 ㈡被告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又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罪質本即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棄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其等係本於規避土石方之行政管理措施,基於同一申報不實犯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均論以一罪。其等基於非法清理土石之相同目的,於同一期間內所為,且犯罪手段局部同一,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之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斷。 ㈢被告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謝瑞明、楊嘉祥、謝文藝、許永修、周春季、謝福氣、鍾明勳、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陳俊崝、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楊嘉祥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又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其罪質本即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棄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 ㈣被告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等人就犯罪事實一所為;被告陳志郎、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林進才、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所為,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 回填廢棄物罪。又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其罪質本即具反覆實施同一行為之特性,是其等係基於單一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意,自前開密切接近時間內,反覆清除、處理廢棄物,侵害同一環境保護之社會法益,屬集合犯之一罪。 ㈤共同正犯: ⒈被告陳東閔、陳賜財、謝瑞明、楊嘉祥、謝文藝及同案被告陳致鈞、謝和順與同案被告賴銘龍間;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與同案被告賴銘龍間,就犯罪事實一附件二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吳澂瑤;被告江德貴、彭彥璋、林芳賢;被告周春季、許永修、陳賜財、謝瑞明、謝福氣、陳東閔與蔡孟庭間,就犯罪事實二附件四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江德貴、許永修、陳俊崝、謝瑞明、楊嘉祥、鍾明勳、謝文藝、蘇立興、蘇華浚與同案被告謝和順、洪明豐、陳致鈞以及附件五所示之車隊業者間,就犯罪事實三附件五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⒋被告莊閔昌、黃奕霖、楊家翔與同案被告陳致鈞、李俊賢、陳啟東以及附件二、四、五所示之賴銘龍、蔡孟庭以及不詳車隊業者間,就犯罪事實四附件二、四、五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累犯不予加重之說明: 本案檢察官並未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亦無依累犯規定請求加重其刑,考量檢察官未具體指出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及是否應加重量刑事項之後階段事實,本院無從為補充調查,然經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 意旨,本院仍得就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於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審酌為負面 評價,附此說明。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被告陳月、杜樹在、洪悅、陳雲猜、陳興龍、楊珪為本案犯行時已經年滿80歲,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之說明: ①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70年度第6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 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其法定刑度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非 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其非法清理廢棄物之行為所造成危害環境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屬相同,不可謂不重。 ②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鐘、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蔡志尚、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吳明峻、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蘇立興、蘇華浚、洪金耀、陳浚瑋、李閎霖、楊維欽、許佳豪、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林春成、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等人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固屬不該,然本案經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現場採樣檢送TCLP檢測報告2份,重金屬檢測結果皆 未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有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函暨檢測報告可佐(見本院原訴28號卷七第281至303頁) ,惟相 較於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對環境之危害性相對輕微。且其等先前未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前科,本案為初次違犯廢棄物清理法,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被告等人或出於避免農地因地勢過低導致淹水影響作物,方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或因受雇方參與本案清理廢棄物之行為,實際上相較居於主導地位之回填業者抑或是南霸回填有限公司人員,渠等涉案情節尚屬輕微,且已坦白陳述全案經過,故綜觀其等犯罪之具體情狀及行為背景,與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4款之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非法清理廢棄物罪之法定刑相衡,確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一般人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縱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被告陳月、杜樹在、洪悅、陳雲猜、陳興龍、楊珪部分,並遞減輕其刑。至於被告王成言、林智清、江德貴、陳賜財、陳東閔、謝福氣、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文藝、楊嘉祥、陳志郎、鐘明勳、江文光、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許永修、陳俊崝、李崇榮或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前科,或在本案擔任土尾仲介、南霸回填有限公司人員、回填業者藉由破壞環境來獲取暴利,均認沒有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的情事,自無減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③至被告王正中之辯護人雖為被告請求審酌有無刑法第16條但書規定減輕其刑。然按違法性認識係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於其行為具有法所不容許之認識而言;此項認識,並不以行為人確切認識其行為之處罰規定或具有可罰性為必要,祇須行為人概括性知悉其行為違反法律規範,即具有違法性認識;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此項但書規定之適用,係以有足認行為人具有違法性認識錯誤之情事存在為其前提;若行為人並無違法性認識錯誤之情形,自無適用上開但書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135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案發時被告王正中正值壯年,其自述學歷為高中肄業(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為具有相當智識程度及社會歷練之成年人, 當知未依土方聯單將土石載運至土方聯單所載之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而逕將載往農地傾倒、回填之行為乃法所不許,難認其有何違法性認識錯誤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不能適用刑法第16條規定減輕其刑。 ㈧被告江文光、陳品佑、蘇立興、蘇華浚所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即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419號),因與本案經起訴且認定有罪之犯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得併予審究。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非法清理廢棄物、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漠視環境保護、永續發展之重要性,所為誠屬不該,並衡酌上開被告等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且無證據顯示該等廢棄物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事業廢棄物,又本案回復原狀部分,被告陳志郎已提送清理計畫並清除完畢,業經彰化縣環境保護局解除列管,而被告陳月、施國基、陳慶輝、陳榮華、施明宏有協助清理之意願、被告施明宏已提送清理計畫尚補正中,其餘被告屆期仍未提相關具清理意願文件等情,有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3年9月30日彰環廢字第1130059448號函在卷可參(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八第63至68頁) 另衡酌下列 如附表一所示各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暨檢察官、被告等人及其辯護人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等人所處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及罰金刑之部分,分別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緩刑之宣告: ㈠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許俊彥、曾森鑫、陳建龍、張華謙、巴雅斯.給努、張文生、陳勝雄、黃政皓、陳昀楷、王懋森、邱文瑞、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芳賢、陳賜財、莊閔昌、施國基、紀長佑、陳永裕、陳月、陳文郎、杜樹在、李深永、李振本、謝明春、洪悅、楊沛錞、陳澄山、陳慶輝、陳內勤、陳榮華、陳鴻需、賴宗聖、施明宏、陳雲猜、林財印、陳媽意、陳溪、陳秋源、黃仲麟、洪周瑜、吳宗錡、林日、楊秦禾、陳興龍、梁義昭、黃主明、林芝娸、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葉志綱、陳俊崝、洪金耀、李閎霖、楊維欽、洪貴、許施秀鑾、陳一雄、粘明山、楊珪、楊崑輪、洪榮輝、陳景輝、莊閩茱、楊秉鴻、陳大林、楊獅、陳清林、謝森河、林進才、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張聖元、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等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陳振章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3年3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邱鈺棠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於98年4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詹益新前因違 反森林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7年6月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被告林振元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81年3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林一郎前因重利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 定,於90年3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吳育恆前因竊 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85年8月5日執行 完畢、被告張秉家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7年1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邱芳明 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99年4月7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吳明峻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2年12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鐘明勳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3年10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陳品佑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2年10月20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林春成前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經減刑,於84年1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蕭永宸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於99年4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9年11月23日縮 刑期滿執行完畢,均於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等均坦承犯行,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項第2款規定,分別諭知如附表一主文所示緩刑,以勵自新 。另考量被告等人於本案犯罪之情節、於犯罪過程中所擔任之角色地位,以及為促使其等日後得以自本案確實記取教訓,惕勵改過,本院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被告等人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痛定思痛,是依刑法第74條第2項 第4款規定,命被告等人應分別履行如附表一主文所示之負 擔。倘其等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檢察官得聲請撤銷 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㈡被告吳龍德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10年1月26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3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張文君因故意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於109年4月1日 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5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房子榮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10年5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7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被告柯松榮因故意犯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甫於110年5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 ,並於112年10月2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嚴新堯因故 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09年11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9年12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謝福氣 因故意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2年8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被告周春季因故意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2年5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 被告楊家翔因故意犯傷害等案件,經法院於113年6月25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被告黃奕霖因故意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法院於111年4月14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確定,並於113年2月1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被告謝文藝因故意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甫於108年10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09年8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陳慶鐘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10年12月1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3 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蔡志尚因故意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於111年9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1年11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李賢榮因故意犯公共危險 案件,經法院於110年8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10 年9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洪乾瑜因故意犯恐嚇取 財案件,經法院於109年5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9年10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陳耕宇因故意犯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2年8月15日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12年10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曾秉峰 因故意犯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於110年8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被告許佳豪因故意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甫於107年3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110年1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宣判時,不符合刑法第74條所定宣告緩刑之要件。另被告吳澂瑤、顏志炘、詹庭嘉尚有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被告陳東閔、江德貴、謝瑞明、許永修尚有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被告詹烱嵐尚有其他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被告陳志郎因故意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法院於110年12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尚未確定)、被告王成言、林智清、李崇榮前有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之紀錄,被告楊嘉祥前因參與李俊賢犯罪組織涉嫌殺人未遂案件繫屬於本院,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致本院無法確信其等無再犯之虞,自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而被告陳俊宏因故意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於113年8月16日判決有期徒刑7月(尚未確定)、被告陳浚瑋尚有案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查中 ,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認不宜併為緩刑之宣告,均附此敘明。 四、沒收: ㈠犯罪所得部分: ⒈被告陳東閔、謝瑞明、周春季、莊閔昌、楊家翔、黃奕霖、謝文藝、楊嘉祥、鐘明勳、許永修、江文光、蘇立興、蘇華浚、陳品佑、李賢榮、洪乾瑜、葉志綱、陳耕宇、曾秉峰、陳俊崝等人有如附表三各該被告之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則就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於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告項下宣告沒收,另就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之規定,對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告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另被告江德貴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陳致鈞一毛錢都沒有給等語(見本院原訴28號卷六第438頁);被告陳賜財於本院審 理中陳稱陳致鈞都沒有給錢,有些土地伊是單純仲介而已( 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5頁);被告謝福氣於本院審理中陳稱都沒有拿到錢等語(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6頁), 又卷內並無相關證據證明被告江德貴、陳賜財、謝福氣因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 ⒊至被告鄭文彰、胡建勝、李松樺、吳龍德、饒瑞國、李政錄、蔡清山、陳振章、王正中、彭冠源、吳志瑋、彭聖倫、蕭永宸、陳柏凱、陳恩成、成方仁、蔡忠、詹烱嵐、張聖元、李崇榮、李建志、張吉雄、謝天賜;被告吳澂瑤、詹熙全、簡成翰、匡天官、林裕峰、詹前秋、張金章、朱凱鴻、陳俊宏、邱鈺棠、許俊彥、曾森鑫、張文君、王成言、陳建龍、詹益新、張華謙、巴雅斯.給努、林振元、林一郎、張文生、吳育恆、陳勝雄、林智清、張秉家、房子榮、黃政皓、陳昀楷、邱芳明、王懋森、顏志炘、邱文瑞、詹庭嘉、胡忠明、詹益海、陳奕銨、邱冠杰、柯松榮、嚴新堯、邱雋學、詹基煌、彭彥璋、林芳賢、江德貴任職於本案公司期間內違犯本案,其等非法清理廢棄物使各該公司獲得收益所產生之犯罪所得,因最終係歸屬各該公司(就各該公司犯罪所得部分 ,於另行審結部分宣告沒收),自不予對其等宣告沒收。 ㈡至本案其餘扣得物品,多屬文件資料、聯絡用手機、通訊設備或一般自用小客車等物,均非違禁物,亦非專供本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犯罪使用,多為日常通聯、交通及處理個人事務所用之物,於日常生活中取得容易,不具刑法上重要性,且若予以沒收,就犯罪預防並無明顯助益,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玎霖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嘉宏、何昇昀、林清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明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表一: 被告 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主文欄 鄭文彰㉕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開粉槽車,月收入3萬多元,已婚,有3個孩子,其中2個已經成年,另一個現在14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3頁) 鄭文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胡建勝㉖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頁) 胡建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李松樺㉗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跑運送氣體的槽車,月收入5萬元,已婚,有一個8歲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3頁) 李松樺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吳龍德㉘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現在駕駛板車,月收入4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3頁) 吳龍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饒瑞國㉙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工畢業,現在駕駛吊板車,月收入7萬元,已婚,有1個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饒瑞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李政錄㉚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小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離婚,有1個18歲的孩子現在由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李政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蔡清山㉛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待業中,經濟來源是靠我去開竹筏出海抓魚,月收入不一定,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蔡清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振章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無業,因為我的腳斷了,還需要坐輪椅,經濟來源靠太太上班賺錢,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陳振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吳澂瑤㊲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肄業,本次被羈押之前在台新公司擔任會計,月薪4萬7000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77頁) 吳澂瑤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詹熙全㊳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是務農,沒有繼續開曳引車,月收入大概2、3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至22頁) 詹熙全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簡成翰㊴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擔任曳引車司機,現在不在台新,是在其它公司,月收入約6、7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分別是3歲、5歲、7歲,還有60多歲的父母親、92歲的奶奶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簡成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匡天官㊵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在擔任碼頭臨時工,月收入大概2萬多元,離婚,沒有孩子,有個80歲的母親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匡天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裕峰㊶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駕駛曳引車,現在沒有在台新公司工作,月收入約5、6萬元,離婚,1個孩子就讀大學、1個孩子就讀國中,都是由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林裕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前秋㊷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務農,月收入大概2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詹前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張金章㊸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在台新公司做雜工,因為在去年發生事故,駕照遭吊銷3年,目前月收入5萬元,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張金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朱凱鴻㊹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吊車司機,月收入5萬元,已婚,有1個孩子升國中,1個剛出生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朱凱鴻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俊宏㊺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遊覽車司機,月收入5萬多元,未婚,需要扶養有1個就讀國小5年級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頁) 陳俊宏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鈺棠㊻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現在駕駛平板車,月收入約3、4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需要我撫養,分別為16歲、18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2至23頁) 邱鈺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許俊彥㊼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開貨櫃車,月收入3、4萬元,未婚,沒有孩子,需要撫養65歲的父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許俊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曾森鑫㊽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曳引車司機,還是在台新公司任職,但是沒有載土,現在都是去砂石場載送砂石,月收入約4萬多元,未婚,沒有孩子,需要撫養60幾歲的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曾森鑫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張文君㊾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是務農,月收入2、3萬元,離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還需要撫養70幾歲的母親和1個50幾歲的妹妹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張文君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成言㊿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現在在台新公司擔任曳引車司機,是載送砂石,月收入大概4、5萬元,已婚,沒有孩子,也沒有其他人需要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王成言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陳建龍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現在駕駛平板車,約收入4、5萬元,已婚,有2個小孩,分別為3歲、1歲,還要撫養70多歲的父母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陳建龍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益新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是擔任送貨物流的曳引車司機,月收入5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9歲、11歲,還要撫養70多歲的母親、92歲的阿媽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頁) 詹益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元。 張華謙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是駕駛公司的大貨車,月收入6萬元,已婚,五個小孩,有2個未成年,分別為17歲、6歲,還要撫養80幾年的父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至24頁) 張華謙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巴雅斯.給努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還在台新公司任職,因為跟公司還有些債務,是載送砂石,月收入約3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我太太身體不好,需要靠我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巴雅斯.給努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振元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是駕駛貨櫃車,月收入5萬多元,離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其他人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林振元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一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待業中,離婚,有1個孩子,就讀高三,是由其跟前妻共同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林一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張文生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務農,月收入2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太太身體不好,需要其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張文生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吳育恆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無業,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其他人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吳育恆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陳勝雄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在台新公司擔任司機,載送砂石,月收入4萬多,已婚,太太已經懷孕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陳勝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智清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是開平板車,月收入5萬元,離婚,有兩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其他人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頁) 林智清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張秉家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賣菜的工作,月收入大概4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分別為10歲、8歲、5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3頁) 張秉家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房子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從事送飲料的工作,月收入3、4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2個成年,有2個未成年,分別就讀國一,就讀國小五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3頁) 房子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政皓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聯結車、曳引車司機,載送砂石,不是在本案的公司,月收入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小學三年級,幼稚園大班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黃政皓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昀楷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無業,沒有經濟來源,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1歲、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陳昀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邱芳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無業,經濟來源靠配偶打零工,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沒有住在一起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邱芳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王懋森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還是在台新公司任職曳引車司機,負責載送砂石,是屬於代班,月收入4、5萬,已婚,有3個孩子,2個成年,1個讀高一升高二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王懋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顏志炘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是打零工,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國中二年級,小學四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顏志炘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文瑞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是在台新公司工作,因為台新公司離家裡比較近,比較好照顧家裡,月收入4、5萬元,已婚,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邱文瑞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庭嘉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是在台新公司工作,因為台新公司離家裡比較近,比較好照顧家裡,月收入4、5萬元,已婚,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4頁) 詹庭嘉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胡忠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現在擔任曳引車司機,但不是在本案公司,月收入約4、5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1個成年,2個高一升高二,1個國二升國三,還有1個78歲的母親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胡忠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益海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是打零工,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1個成年,1個就讀高一。(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詹益海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奕銨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貨車司機,月收入3、4萬元,已婚,有1個8歲的孩子,還有60多歲的父母親需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陳奕銨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邱冠杰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擔任平板的曳引車司機,是載送水泥,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1個7個多月大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邱冠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柯松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從事送雞蛋的工作,月收入3萬多元,離婚,有1個成年子女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5頁) 柯松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嚴新堯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現在擔任平板曳引車司機,月收入4、5萬元,已婚,有1個8歲孩子,還有1個42年次的母親中風癱瘓在床需要照顧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嚴新堯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雋學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打零工,月收入2、3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8歲、2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邱雋學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基煌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因為過勞有血栓,所以目前沒有工作,是在做復健,經濟來源是靠勞退,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還有1個93歲的父親靠其與其子女幫忙扶養、照顧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詹基煌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彭彥璋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還是在台新公司工作,是負責維修車輛,月收入5、6萬元,已婚,有1個成年的孩子以及1個4歲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彭彥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林芳賢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開挖土機,挖管路,月收入有5、6萬元,未婚,沒有孩子,沒有其他人要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林芳賢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江德貴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無業,因為腦血梗現在坐輪椅,是二次中風,沒有經濟來源,配偶已經過世,有1個成年子女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57頁) 江德貴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陳賜財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是駕駛遊覽車,月收入約3、4萬元,已婚,有1個7歲孩子以及1歲6個月大的雙胞胎,負擔家裡的一切開銷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8、259頁)。 陳賜財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 陳東閔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是做臨時工,有工作可以做的話,月收入大概3萬元,離婚,有3個孩子,其中2個未成年,分別為7歲、8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7頁) 陳東閔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福氣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入監前是在六輕擔任外包,當時月收入3到4萬元,離婚,孩子都已經成年,有一個10歲孫子需幫忙扶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7頁) 謝福氣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謝瑞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案發時家裡本來是開金紙店,當時月收入約4萬元,但是現在沒有繼續營業,目前沒有收入來源,離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257頁) 謝瑞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周春季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五專畢業,入監前是做土木工程,是小包商,當時月收入5到10萬元左右,已婚,有2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7頁)。 周春季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捌仟玖佰貳拾元沒收。 莊閔昌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五專畢業,目前是從事清洗太陽能跟販售茶葉,月收入約8萬元,已婚,有1個2歲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莊閔昌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家翔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入監前是在家裡幫忙養魚,那時候月收入不穩定,平均2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3歲、6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楊家翔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奕霖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擔任印刷廠作業員,月收入2萬9000元,未婚,沒有小孩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307頁) 黃奕霖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文藝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種田,月收入平均2萬元,未婚,但是總共有3個孩子,2個已經成年,1個孩子就讀大一及需撫養86歲的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謝文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嘉祥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因為膽結石,開刀把膽拿掉。目前無業,經濟來源都是朋友借錢,未婚,沒有小孩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7頁) 楊嘉祥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玖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施國基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稻,一年只能賺到2萬多元而已,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2、84頁) 施國基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紀長佑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植紅蘿蔔,年收入約2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4頁) 紀長佑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永裕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是自由業,擔任鐵工,是臨時工,月收入約1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2、84頁) 陳永裕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月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沒有上過學,現在是務農,是種植紅蘿蔔,年收入約1、2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4頁) 陳月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文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目前務農,種蔥,平均一年收入約1、2萬元,已婚,有5個孩子,其中1個是未成年,10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至85頁) 陳文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杜樹在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杜樹在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李深永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現在是務農種植水稻,每年約收入7、8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8頁) 李深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李振本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農畢業,目前就是整理農地,沒有收成,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李振本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謝明春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沒有上過學,現在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謝明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洪悅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因中風,沒有在工作,平日都是在臺北與三女兒同住生活,已婚,有5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2、297頁) 洪悅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楊沛錞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2、3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楊沛錞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澄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小孩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陳澄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慶鐘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因公共危險案件入監執行前是在務農,年收入約2、3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陳慶鐘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慶輝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是在家照顧小孩,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5歲、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頁) 陳慶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內勤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沒有上過學,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5頁) 陳內勤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榮華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從事水電工作,月收入5萬元左右,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3歲、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5至86頁) 陳榮華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鴻需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6頁) 陳鴻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賴宗聖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在菜市場打工,月收入2萬5000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83、86頁) 賴宗聖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志郎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大專畢業,目前是經營資源再利用場的工作,是做肥料的,年收入100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志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施明宏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因肝不好,目前無業,靠配偶在支持,有3個小孩,其中1個孩子是14歲,就讀國二,其他的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施明宏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陳雲猜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沒有上過學,沒有工作,但是有在種植蘆筍跟山藥,年收入約4、5千元,但有時候也會沒有收穫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318頁) 陳雲猜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林財印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務農,種植冬瓜、蔥,年收入10幾、20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林財印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蔡志尚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務農,種植地瓜葉,年收入約1、20萬元,已婚,有5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蔡志尚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媽意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年收入10幾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媽意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溪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務農,種植水稻,都是靠老農年金,一個月有8千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秋源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有時種田,有時打零工,年收入約40萬元,已婚,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陳秋源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黃仲麟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專科畢業,已經退休,平常做志工,經濟來源是靠公務人員的退休金,每月約5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111頁) 黃仲麟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吳明峻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擔任水泥工,月收入五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小學五年級、三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09頁) 吳明峻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洪周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兼臨時工,月收入1、2萬元,離婚,孩子都歸前妻扶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2、297頁) 洪周瑜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吳宗錡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務農,種植蔥跟山藥,年收入約30、40萬元,已婚,沒有小孩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吳宗錡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日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植冬瓜,年收入平均10萬元,已婚,有一個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林日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楊秦禾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務農種植白蘿蔔,年收入平均10幾萬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楊秦禾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興龍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沒有上過學,以前是擔任鐵工,但是現在老了就沒有再做,現在是依靠老人津貼,一個月8000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陳興龍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梁義昭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因為有心臟方面的疾病,沒有在工作,還需要請看護照顧,依靠子女扶養,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梁義昭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黃主明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夜間部肄業,目前是務農,種植花生、蘆筍,年收入約5萬多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黃主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芝娸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打零工,現在是在禮儀社,大概每月5、6千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但是其中有1個孩子因發生車禍後,行走不方便,一直需要其照顧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林芝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鐘明勳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沒有上過學,現在罹患第四期的口腔癌,沒有工作,收入是依靠朋友的協助,離婚,有1個已經成年的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鐘明勳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江文光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1個9歲的孩子,另1個孩子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江文光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蘇立興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1個孩子,就是蘇華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蘇立興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蘇華浚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五專肄業,目前是協助父親蘇立興,日薪1500元,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蘇華浚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品佑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是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2個孩子,一個已經成年,另一個13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陳品佑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賢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是駕駛怪手,日薪2500元,已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39頁) 李賢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乾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做雜工,日薪1200元,離婚,有1個16歲孩子,是由其及前妻共同撫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洪乾瑜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志綱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在家裡的工廠幫忙,月收入30000至35000元,離婚,有4個孩子,都未成年,是由其在照顧扶養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頁) 葉志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陸萬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耕宇(原名:陳文龍)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肄業,目前在台塑六輕擔任外包的管路汰換,月薪6、7萬元,離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陳耕宇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曾秉峰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入監前是自己經營土方回填工程,月收入是2到10萬元,有時候甚至沒有賺到錢,已婚,有3個小孩,都未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333頁) 曾秉峰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永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做雜工,日薪1500元,離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1頁) 許永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俊崝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從事租賃挖土機,月收入平均8、9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1歲、15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12頁) 陳俊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肆萬壹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金耀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賣早餐,月收入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234頁) 洪金耀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浚瑋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務農,年收入最多5、60萬元,有時候只有政府補助的幾千元而已,離婚,有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235頁) 陳浚瑋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閎霖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畢業,目前做水電工,月收入5萬多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17歲、24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頁) 李閎霖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維欽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務農,年收入大概4、50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頁) 楊維欽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許佳豪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職肄業,務農,目前都沒有賺到錢,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2頁) 許佳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貴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沒有上過學,務農,年收入好的話2、30萬元,不好的話就沒有賺錢,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且其前有因罹患肺癌第一期經開刀治療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頁、卷五第279頁) 洪貴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許施秀鑾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未就學,目前擔任家管,沒有工作收入,已婚,有6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2、297頁) 許施秀鑾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一雄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目前沒有工作,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目前的經濟來源都是靠老農津貼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7頁) 陳一雄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粘明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大概3、40萬元,已婚,有7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粘明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春成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肄業,務農,年收入幾十萬元,不一定,已婚,有6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林春成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珪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務農,多半是報轉作,政府補助是一年領2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楊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楊崑輪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20多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楊崑輪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洪榮輝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肄業,務農,年收入1、20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3個已經成年,1個7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洪榮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景輝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肄業,務農,年收入約10幾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陳景輝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莊閩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肄業,務農,年收入大概30幾萬元,已婚,有4個孩子,都已經成年。(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莊閩茱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楊秉鴻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務農,年收入約20幾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楊秉鴻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大林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年收入10幾萬元,已婚,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3、235頁) 陳大林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壹萬元。 楊獅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相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未就學,沒有工作收入,已婚,有5個孩子,都已經成年,前因患左眼視神經炎住院治療之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41、292、297頁) 楊獅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陳清林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小畢業,務農,目前是領老農年金,一個月8000元,需撫養其配偶,填土是為了要種植作物增加收入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4、235頁) 陳清林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謝森河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在工業區從事塑膠粒相關的工作,月收入3萬多元,離婚,有3個孩子,有2個未成年,分別為國中剛畢業、18歲,快19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34頁) 謝森河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林進才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沒有上過學,現在務農,種植水稻,約一甲的地,年收入約5、6萬元,已婚,有2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10頁) 林進才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王正中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開小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3個孩子都已經成年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王正中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彭冠源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駕駛物流車,月收入4萬5000元,離婚,需撫養一個14歲的孩子,為中低收入戶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頁)。 彭冠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吳志瑋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從事餐飲業,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2個孩子,分別為18歲、16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4至195頁) 吳志瑋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彭聖倫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從事載送瀝青,月收入大約4萬5000元,離婚,沒有孩子,需撫養父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彭聖倫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蕭永宸(又名:蕭煥禧)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無業,靠借錢度日,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蕭永宸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陳柏凱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物流,月收入3萬8000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為4歲、2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陳柏凱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陳恩成 無前科之素行,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板車,月收入3萬8000元,已婚,有2個孩子,分別就讀幼稚園大班,小學四年級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陳恩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成方仁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開小貨車,月收入3萬5000元,已婚,有兩個孩子,大的14歲有身心障礙手冊,一個5歲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成方仁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蔡忠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駕駛怪手,月收入3、4萬元,未婚,沒有孩子,需撫養父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蔡忠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詹烱嵐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肄業,目前駕駛化學槽車,月收入4萬5000元,離婚,孩子已經成年,需撫養其阿公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詹烱嵐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張聖元(又名:張誌原)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職畢業,從事餐飲業,月收入3萬元,未婚,沒有孩子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頁) 張聖元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李崇榮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國中畢業,目前在錆龍公司打雜,月收入3萬6000、7000元,離婚,需負擔23歲孩子的生活費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5至196頁) 李崇榮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李建志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駕駛小貨車,月收入3萬元,離婚,有兩個孩子,都已經成年,需撫養母親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6頁) 李建志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張吉雄 無前科之素行,自陳為高中畢業,現在休養中,因為車禍受傷,離婚,有兩個孩子,孩子都已經成年,生活是靠孩子的接濟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6頁) 張吉雄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謝天賜 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其中並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為國中畢業,現在因罹患口腔癌第四期,養病中,無業,已婚,有3個孩子,一個成年,另兩個分別就讀高一,國三,家裡的經濟來源靠配偶等情。(見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96頁) 謝天賜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 附表二: 供述 編號 證據名稱 1 王建翔②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凃永慶⑤於偵、本院之供述 施振成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博文⑨於偵、本院之供述 蔡淑芬⑩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⑪之法定代理人蔡英傑於本院之供述 世一工程有限公司⑫(原名世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允程於本院之供述 劉俊宏⑬於偵、本院之供述 莊錦堂⑭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宗儒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⑯之法定代理人謝郁芬於本院之供述 陳素貞⑰於偵、本院之供述 劉俊延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盧德維⑲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勝財⑳於偵、本院之供述 賴銘龍㉒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素瑩㉔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鄭文彰㉕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胡建勝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松樺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龍德㉘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饒瑞國㉙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政錄㉚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蔡清山㉛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振章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澂瑤㊲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熙全㊳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簡成翰㊴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匡天官㊵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裕峰㊶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前秋㊷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金章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朱凱鴻㊹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俊宏㊺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鈺棠㊻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俊彥㊼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曾森鑫㊽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文君㊾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王成言㊿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建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益新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華謙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巴雅斯.給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振元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一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文生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育恆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勝雄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智清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秉家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房子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政皓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昀楷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芳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王懋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顏志炘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文瑞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庭嘉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胡忠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益海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奕銨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冠杰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柯松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嚴新堯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邱雋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基煌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彭彥璋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芳賢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江德貴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賜財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東閔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福氣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瑞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周春季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俊賢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莊閔昌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家翔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芃睿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致鈞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奕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和順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文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嘉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施國基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紀長佑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永裕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月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文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萬見於警之供述【歿】 杜樹在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深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振本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建倫於警之供述【歿】 謝明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悅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沛錞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澄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慶鐘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慶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內勤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榮華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鴻需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賴宗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志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施明宏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雲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財印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蔡志尚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媽意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秋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仲麟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明峻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周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宗錡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日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秦禾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興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梁義昭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黃主明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芝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鐘明勳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明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江文光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蘇立興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蘇華浚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品佑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賢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乾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葉志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耕宇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曾秉峰(原名曾敬貽)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永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俊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金耀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浚瑋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閎霖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維欽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佳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貴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許施秀鑾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一雄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粘明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春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崑輪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洪榮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景輝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莊閩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秉鴻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大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楊獅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清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森河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林進才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王正中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彭冠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吳志瑋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彭聖倫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蕭永宸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柏凱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陳恩成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成方仁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蔡忠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詹烱嵐於偵、本院之供述 張聖元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崇榮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李建志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張吉雄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謝天賜於警、偵、本院之供述 2 證人鄭慶凡於警詢、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王自立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林璧玲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翁雅玲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蔡幸紋於偵訊之證述(淳家土資場人員) 證人盧宗甫於偵訊之證述(前往淳家繞單的車隊司機) 證人葉修呈於偵訊之證述(前往淳家繞單的車隊司機) 證人林育民於偵訊之證述(前往淳家繞單的車隊司機) 證人蕭心怡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蕭心瑋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彭秀惠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趙宇玄於偵訊之證述(世一公司人員) 證人趙宇皓於偵訊之證述(展新公司的砂石車司機) 證人鄭皓丞於偵訊之證述(展新公司的砂石車司機) 證人曾家駿於偵訊之證述(展望公司的砂石車司機) 證人陳鍊科於偵訊之證述(元鑫公司的會計) 證人謝欣蒨於偵訊之證述(金順、合鑫宜公司人員,販售榮大土資場證明) 證人陳焙欽於偵訊之證述(金順、合鑫宜公司人員,販售榮大土資場證明) 證人盧筱青於偵訊之證述(鼎新土資場人員) 證人張沛霖於偵訊之證述(新品公司人員,與錆龍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 證人廖正文於偵訊之證述(上福土石方公司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張沛霖) 證人詹錦玲於偵訊之證述(錆龍、辰光公司會計) 證人曾秀霞於偵訊之證述(處理台新、統新、成有及晟有公司帳冊人員) 證人林亭諠於偵訊之證述(台新公司人員) 證人温少宣於偵訊之證述(台新公司人員) 證人陳佩儀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玖億當舖記帳人員) 證人黃柏叡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許裕勳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蘇宥杰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張家豪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鄭金程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的看場人員) 證人施明豐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介紹李俊賢與蔡孟庭聯繫之人) 證人洪國豪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陳啟東僱請之看場人員) 證人羅啟宏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莊閔昌僱請之看場人員) 證人阮浦鈞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莊閔昌僱請之看場人員) 證人陳裕謙(原名陳志豪)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陳致鈞安排之看場人 員) 證人楊崧聖於警詢之證述(犯罪事實乙五,陳啟東安排之看場人員) 證人黃松欽於偵訊之陳述(彰化縣政府農業處農業暨植物保護科長) 3 證人陳瑞麟於偵訊之陳述(與榮大土資場有關) 證人鄭品歆於偵訊之陳述(元鑫公司人員) 證人詹淳如於偵訊之陳述(辰光、錆龍公司人員) 證人陳明秀於偵訊之陳述(辰光、錆龍公司人員) 證人劉玉春於偵訊之陳述(新品公司人員,與錆龍公司有關) 證人許建樺於偵訊之陳述(新品公司人員,與錆龍公司有關 證人洪榮華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謝明春之地主) 證人周冠穎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澄山之地主) 證人陳美珠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澄山之地主) 證人陳偉庭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慶鐘之地主) 證人陳啟漢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二土地使用人陳慶鐘之地主) 證人張懷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陳秋源土地之使用人) 證人蕭志勇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周淑儀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蕭棟文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陳問峰於偵訊之陳述(附表六洪貴使用土地之國有地承租人) 證人洪分明於偵訊之陳述(介紹陳品佑至地主陳一雄附表六土地填土之人) 證人黃文堂於偵訊之陳述(介紹洪分明予陳一雄之人) 證人林建宏於偵訊之陳述(附表六林春成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蕭卉芯於偵訊之陳述(附表五、六林芝娸使用土地之地主) 證人鄧仁銪於警、偵訊之陳述(犯罪事實乙四(一)之被害人) 證人陳駿騰於偵訊之陳述(犯罪事實乙二仲介土地、乙三回填業者、附表五仲介人 員) 證人楊宝旺於警之陳述(附表五吳宗錡使用國有土地之承租人) 證人林依伶於偵訊之陳述(陳致鈞之配偶) 非供述 編號 1. •新竹縣政府剩餘土石方堆置場(或處理場)營運月報表 •鼎新行-請款明細單、統一發票 •附件-鼎新土資場、新品 •鼎新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109/8/1、鼎新行報價】 •鼎新土資場110年申報收容量 2. •鼎新土資場、新品資源公司/剩餘運送處理資料 •鼎新行108年-111年清運工程明細表 •鼎新行/111年度工程報價單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 3. •111.5.16新竹縣政府函暨鼎新土石方資源堆置場109、110年度申報月報表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4.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 5. •買賣合約書/錆龍公司、新品資源公司 •110年10月25日/收款報表 •110年工程契約書/蔡佳穎、采佳麗工程 •9月份司機加班紀錄表 •110.10.6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攔查照片紀錄 •地號資料查詢 •錆龍公司/傾倒地點蒐證相片 •謝瑞明車號OO-OOOO於萬興派出所監視器影像 •採證資料/黃奕霖手機 •工程土石方買賣合約書 •110年錆龍公司請款明細 •賴銘龍110年手機截圖/地號相關資料 •車號OOO-OOOO號/車行軌跡 •錆龍公司/南下日報表整理表 •附件-地號對應 •附件-淳家、榮大、榮新土資場 •附件-榮大土資場 •附件-世峰土資場、永利聯合 •附件-世峰、寶山、榮大土資場 •附件-淳家土資場-新城六街 •錆龍公司馮曉玲對話紀錄 •110年錆龍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錆龍公司/南下日報表紀錄 •彰化縣警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桃園市運送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明細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 6.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地號/蒐證照片 •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內政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營建剩餘土石處理方案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函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李松樺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吳龍德、胡建勝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蔡清山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饒瑞國、鄭文彰 •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陳振章 7. •地號: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O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編號:W11105093】 8.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函文、新竹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營運月報表及 開立處理憑證月報表 9. •新竹縣政府榮大土石方既有處理場所/元鑫工程有限公司剩餘土石方堆置場(或 處理場)110年度營運月報表 •新竹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營運月報表【110年1至12月】 •廢土方處理合約書【榮大砂石股份有限公司、遠碩企業有限公司】 •委託經營授權書【榮大砂石股份有限公司、元鑫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陳素貞庭呈之統一發票【110/3/22、110/3/24】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職務報告及照片【警員陳宥任提出、榮大土資場】 •榮大砂石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至12月申報之原料、產品、廢棄物數量【表】 •被告劉俊延查扣LINE手機擷取照片【與暱稱「漢文」之對話】 •新竹縣政府111年7月14日府工建字第1113606804號函及所附鼎新土石方資源堆 置處理場及榮大土石方既有處理廠申報臺北市政府核發建築執照109年建字第20 8號等4件工程之申報資料)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物品照片/陳素貞、劉俊延、李奮強、陳焙 欽、謝欣蒨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素貞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奮強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劉俊延 10.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數位證物勘查報告【勘查資訊:榮大土資訊(元鑫工程有限公司)現場主任劉俊延智慧型手機】 11. •請款單明細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向桓泰公司、昆宏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工程合約書 •臺北市109建251號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 •車號OOO-OOOO號車行軌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編號981110200015、新竹市香山區海埔地段OOO、OOO、OOO 、OOO、OOO地號】 •昆宏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桓泰國際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向桓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桓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合鑫宜企業有限公司向桓泰國際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合鑫宜企業有限公司向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五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客戶報價單【109 建87桓泰國際有限公司】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新五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客戶報價單【109 建143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施振成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施振成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12. •109建251相關申請資料 •新竹縣政府109/12/23府工建字第1093640786號函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109建251】 •新竹市政府110/3/16府都建字第1100047723號函 •新竹市政府110/3/26府都建字第1100054595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7/1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165231號函 •新北市東沛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 •瀏覽總量管制卡【109建251、羅立工程有限公司】 •新北市嘉寶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 •新竹縣政府110/8/26府工建字第1103636525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4/8北市都建字第1106033067號函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8/13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050435號函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8/23北市都建施字第1106050799號函 •109建字第0109號建案相關函文 13. •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攬明細表 •承攬明細、中鹿【項目、數量、單價、總成本明細表】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估驗請款單、開立永利聯合(股)公司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書 •鼎新行向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款明細單及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土地收容單價調漲公告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桓泰公司、昆宏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之估驗請款單、發票 •賴銘龍智慧型手機相關資料、對話紀錄 •王建翔手機內部資訊、對話紀錄等資料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2/24北市都建字第1106028900號函 •民間建築工程基本資料表【臺北市109建字第0109號僑馥建經南京西路集合住 宅新建工程】 •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收容同意書 •新北市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109建109建造工程】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發票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向國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估驗請款單 •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估驗請款 •遠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亞太土石資源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長聯富企業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祥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達宸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國際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公證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營建剩餘土石方工程投標報告 •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元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土方 工程合約書 •六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元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永 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土方工程協議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昆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永歷有限公司之工程合約書 •編號1-臺北市110建0020相關資料 •編號2-臺北市108建0248相關資料 •編號3-臺北市108建0127. •編號4-臺北市107建0249. •編號5-臺北市109建0208. •編號6-臺北市109建0251. •編號7-110拆0088. •編號8-臺北市108建0217. •編號9-臺北市109建143. •編號10-臺北市108建0015. •編號11-臺北市108建0111. •編號12-臺北市拆0121. •編號13-臺北市109建0109. •編號14-臺北市108建0238. •編號15-臺北市108建0178. •編號16-臺北市108建0045. •編號17-臺北市109建0087. •編號18-臺北市109建0233. •編號19-臺北市109建0259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14. •新竹市政府111年7月12日府都建字第1110106873函 •月報種類:收容承諾文件月報 15. •再利用申報資料、委託或共同處理申報資料 •切結書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111年1月24日報價單 •電腦資料夾畫面擷圖【NAS-DS918>處理場>接收檔案>發票>邱夫申>世峰】 •「邱夫申-世峰110.11-12」發票請款明細表 •世峰公司請款單【昆宏公司、桓泰公司】 •昆宏聯單與錆龍GPS比對資料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世峰工程有限公司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朝春工程有限公司、朝春實業有限公 司 •新竹市政府111年4月21日府都建字第1110064257號函 •彭秀惠與蕭心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16. •世峰工程有限公司請款單、開立之統一發票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文件月報表 •合法場所收容處理文件月報表 •世峰土石資源處理場110年土石方證明費犯罪所得 •世峰土石資源處理場110年土石方混合物證明費犯罪所得 •附件-昆宏聯單與錆龍GPS比對資料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世峰土石方資源堆置營建資源處理場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莊錦堂(朝春工程有限公司、世峰工程)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吳宗儒 17. •中區督察大隊督察紀錄 •蒐證及相關佐證資料 •行車軌跡 •車輛出車明細表 •弘利貨運有限公司曾秉寰提供資料 •公司資料查詢 •車輛出車明細表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 •應收/付帳款明細 •淳家土石方資源推置場事業機構月申報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過磅日報表【110年1月至12月】 •公共工程基本資料表 •附件一、2-1至18 •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 •(桃)附件一 •車號:OOO-OOOO出沒明細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楊博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政霖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林璧玲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蔡幸紋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翁雅玲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王自立 18.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110/12/09買賣契約書(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好運工程行) •彰化縣政府110年6月24日府農畜字第1100158840號函 •彰化縣政府110年7月21日府農畜字第1100236990號函 •彰化縣芳苑鄉公所建造執照 •110/12/05填土工程合約書(豪品冷凍公司,黃聖杰即好運工程行) •110/10/01營建廢棄物委託清除合約書(淳家公司,裕薰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律衡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公證書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 •新北市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同意登錄收容總量管制卡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6月1日新北工施字第1111008861號函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 19. •110年清運車班表資料 •110年11月2日車號OOO-OOOO號車行軌跡 •淳家土資場管建剩餘土石方進出場運送憑證統記表 •110.9-111.12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二區工程處辦理公共工程營建剩餘資源 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葉修呈之手機畫面截圖 •110年公共工程基本資料表/中和區錦和運動公園停車場工程 •淳家公司請款單 •109.8.28公證書/淳家、永利聯合公司 •110.11.24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收容完成證明書/新建工程 •109.10淳家公司廠商收款明細表 •核准案件明細表 •淳家公司廠商請款單 •車號OOO-OOOO號出車重量明細單 •淳家公司111年1-2月發票: •新北市淳家土資場111年1月進場逐日統計表 •新北市淳家土資場111年1月出場逐日統計表 •111.2.8淳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函 •淳家公司/票款請款内容明細 •淳家公司110年2月會計帳目表 •淳家公司109年11月-111年1月/工程收支明細表 •手機畫面截圖 •采唐工程顧問公司/林敬軒、莊錦堂名片 •監視器畫面/OOO-OOOO車號 •請款、申報資料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 20.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 •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110年1月-111年1月申報表 •淳家土石方資源堆置場/108年1月-110年1月處理設施操作申報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 •淳家土資場進行現場稽査舆蔡淑芬之對話譯文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 •内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 21. •公證書、獨家總經銷合約書等件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109/8/1公告 •永利請款單 •工程合約書/協議書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檢視表暨應檢附之文件【臺北市109建字 第0109號建築工程剩餘資源處理計畫書】 •王建翔手機內資訊 •公司與車輛車號對照表 22. •附件1至10之蒐證資料 •新品資源公司收款報表 •車號OOO-OOOO號GPS行車路線表 •錆龍公司馮曉鈴對話紀錄【LINE群組截圖】 •110/8/20錆龍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錆龍公司付款收據 •110/5/19錆龍公司現金支出傳票 •司機代號與車號 •車型對照表 •錆龍公司請款明細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王建翔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23. •楊博文InstantMessage •土車運費 •鉅亨網-個股資料查詢【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奇摩股市-新聞查詢【奧斯特更名為永利聯合】 •永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及統一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1年1月22日中區國稅員林銷售字第1111800526 號函 24. •蔡易謀郵局帳號OOO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陳名儒郵局帳號OOO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謝芳怡第一銀行帳號OOOOOOOOOOO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 •(附件一)「麥寮三盛村-楊添旺/330怪手」等明細資料【隨身碟內】 •(附件二)行車日報表【車號OOOOO,110/12/20、110/12/21】 •(附件三)喜樂氏請款聯【110/12/27】 •(附件四)行車日報表【車號OOOOO,110/12/24】 •行車日報表【車號OOOOOOO,110/12/16】 •車號OOOOOOO110/12/16之加油明細收據 •(附件五)110/7/26至110/8/1、110/7/26至110/8/9開單明細表 •(附件六)6月份土尾台數明細(怪手) •未收明細 •(附件七之一)8月1日收付款情形表 •(附件七之二)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統新通運企業(股)有限公司110年12月請款 單【天酬公司】 •晟有實業有限公司請款聯、統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過磅單 •大山瀝青拌合廠股份有限公司進料貨單 •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之傳真影本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統新通運企業(股)有限公司請款單傳票電腦帳 •土地買賣合約書 •中華郵政國際快捷郵件寄件人聯 •土頭、土尾時程及注意事項 •台新、統新、成有、晟有公司110年犯罪所得表 •附件-土尾高雄回填資料 •附件-文鑑及阿修 •附件-福氣土尾佐證資料 •附件-阿明土尾佐證資料 •陳致鈞與台新通運聯繫資料 •台新車隊土方傾倒車輛彙整-怪手車行軌跡圖 •大成食品廠車次、司機姓名、至土尾總天數統計表 •公司車車數、外車之車數及應收款項、報台數之統計表 •傾倒天數統計表 •4月4日至9月16日各車號之統計表 •各地點之統計表 •台新-統新車輛米數對照表 25.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表、108及109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 •【台新、統新】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110.12收支報表 •微信對話紀錄 •台新、統新車車號/司機對照表 •林亭諠USB每日未收明細總額計算表 •4家彙整銷項客戶分析10807-11012 •轉入謝芳怡帳戶OOOOOOOOOOO號金額、存款單 •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111年5月9日、111年5月10日函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111年5月9日函暨【台新通運、統新通 運】汽車車主名下車輛歷史資料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111年5月10日函暨【成有實業有限公司、晟有實 業有限公司】名下車輛歷史查詢資料 •地政司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 •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1年5月11日函暨【成有實業有限公司、晟有實業有限公 司】2筆開戶餘額資料、函查期間之交易明細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5•17函暨【台欣通運、統新通運】帳戶 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分行東臺中分行111年5月13日函暨【台新通運】開戶基本料、帳 戶交易明細 •財政部中區稅局111年5月12日函【台新通運、統新通運】涉嫌逃漏稅罰緩金額 預估明細 •手機群組對話截圖 •台新公司扣案之筆記本內容、扣案物照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暨109建字第0026號相關資料光碟、彰化地檢職務報告 書暨列印資料、新北市政府工務函 •彰化地檢扣押物品清單 26.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吳澂瑤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秀霞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林亭諠 •附件-土尾高雄回填資料 •擋土牆工程承攬合約 •驗收簽報單 •行動電話畫面翻拍照片 •照片 •扣押物品清單/吳澂瑤 •扣押物品清單/曾秀霞 27.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管理科稽查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萬興派出所攔查紀錄 •謝瑞明OO-OOOO自小客車於10/6至萬興派出所前繞行之監視器路口照片 •謝瑞明與LINE暱稱「面巾」之人對話紀錄【圖】 •謝瑞明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謝瑞明指認地點 •陳品佑指認地點GOOGLE地圖及照片 •楊嘉祥指認地點 28. •與謝瑞明、陳東閔、賴銘龍、謝文藝相關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謝瑞明與龍乖乖、金、小白、浚、笨牛LINE對話紀錄 •賴銘龍與謝瑞明LINE對話紀錄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謝瑞明 •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南霸土方回填公司回填人員、日期、地號、車次、價金 29. •江德貴與LINE綽號「瑤」對話紀錄 •江德貴與LINE綽號「寺正(謝)即陳致均」對話紀錄 •江德貴與LINE綽號「曾秀霞」對話紀錄 •附件a1賴銘龍手機截圖 •附件a2買賣合約書 •附件a3收款報表 •進出料明細 •電腦地磅處理系统每日過磅明細表 •現金簽收單 •收款報表 •貨款明細表 •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款單、統一發票 •台中商業銀行南崁分行支票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内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謝瑞明通訊監察譯文【OOOOOOOOOO、IMEI35619444591680、110/9/17-10/26】 •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桃園市政府函違反水汙染防治法案件裁處書 •蘇華浚與LINE暱稱「藝仔.(小謝)」之人對話紀錄 •蘇華浚於警政系統登記之手機門號OOOOOOOOOOO經以通訊軟體line搜尋顯示為 浚,與手機鑑識資料相符 •土石方運送憑證、剩餘土石方堆置運送憑證 •新五土資場土石方運送處理文件 •載運明細表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請款單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江德貴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蘇華浚 30. •謝瑞明指認回填地點,各地點之位置示意圖、現場照片 •江德貴指認回填地點之Googleg地點、現場照片 •地籍圖、衛星對照圖、怪手軌跡圖 •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 •陳品佑及李賢榮指認照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7/29北市都建字第1113040698號函送彰檢囑查資料 光碟3片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1/8/3北市都建字第1113043070號函送彰檢囑查資料光 碟2片 •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111/8/16調振廉字第11175544880號函附件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1/2/11玉山個(集)字第1110014095號函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1/2/21日銀字第1112E00004900號函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2/17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3703號函 31. •請款單 •警詢問題單 •桃園市政府110年6月11日府環稽自第1100060745號函送之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觀音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裁處書(編號:30-110-030006)1份 •轉帳傳票、現金支出傳票、支出證明單等單據【淳家】 •收款報表【10/25、客戶晉宏、麵筋、佑勝】 •車號OOO-OOOO號之軌跡地點【110/11/2至110/11/3】 •職務報告【110/12/24、警員陳長洲】 •土尾車輛統計表【陳致鈞簽名、阿明、自家尾】 •銀行回應明細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集集分行110年11月26日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遠傳資料查詢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7日函送之被告陳致鈞之溪湖郵局帳戶基本資 料及交易明細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7日函送之彭妙婕之新竹關東橋郵局帳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0年12月27日函送之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及客 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11年1月3日函送之林美霞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帳號OOOOOOO O OOOO號) •上福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111年1月4日函【聲請影印110年11月3日扣押之桃園市 運送建築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證明數張】 •警方會同彰化縣環保局、陳致鈞至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OOO地號現場勘查 之照片 •陳致鈞與江得貴之對話譯文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地籍圖查詢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11年1月20日函送之被告莊閔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 •手機翻拍照片 •工程土石方買賣合約書 •工程契約書 •通訊監察譯文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契約書 •名片【土方公司、王大興工程行、銓鎂公司】 •土石方成品買賣合約書 •照片【110/11/3陳致鈞丟棄手機地點】 •手機資料 •回填資料紀錄表【位置、地目、回填方、金額、現場人員、介紹人、備註】 •日期、仲介人、位置、車輛進場時間、車號、填單人 •手機資料 •李政錄名片 •購土證明 •工程土石方買賣合約書 •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 •手機翻拍截圖相片 •陳佩儀與暱稱『陳先生』LINE對話纈圖 •陳佩儀舆暱稱「陳致鈞』Messenge擷圖 •李政錄手機截圖 •李政錄扣案物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賴銘龍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政錄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敬貽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佩儀 33. •賴銘龍【面巾】與阿明LINE對話紀錄 •賴銘龍手機鑑識資料1張【手機通訊錄】 •陳致鈞、賴銘龍名下土地登記謄本2份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邱素瑩】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桓泰、昆宏、元鑫】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契約書、土方回填合約書【空白】 •張沛霖所開戶之帳戶、名下土地及建物、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賴銘龍所有名下土地及建物 34.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請款對象、建築編號、地點及請款單價表 •請款對象一覽表【萬騫、阿裕、萬益等】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0年11月25日函送之瞱宇實業有限公司等6家 109/1至110/8銷項去路明細及進項來源明細之光碟 •商工WebIR查詢系統之公司私密資料查詢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109建字第0251號工程之相關函文資料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2日函送之陳玉蘭、久睦紡織之帳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 •被告邱素瑩手機通訊軟體截圖及照片 •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協吉公司之請款單 •車牌號碼OOO-OOOO號等之車行軌跡【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號】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6日函送之張沛霖帳戶無交易明細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0日函送之張沛霖帳戶無交易明細 •證物編號16記帳筆記本之頁面 •國際土石方資源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明細表 •計算表【上海銀行、合約金額8780元、辰光發票】 •原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明細表 •統一發票 •被告邱素瑩之手機翻拍照片 •申報書查詢 •公司股東明細查詢列印、股東投資對象明細查詢列印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 35. •謝欣蒨LINE對話紀錄 •「緊急通告」文件 •「致親愛的客戶們補充說明」文件 •請款單 •威沅環保有限公司110年5、6月請款單 •108年1月份元鑫予金順公司之請款明細 •金順工程有限公司應付票據單簽收回聯、支票影本、統一發票 •陳焙欽與暱稱「萬金-回填..賴太太」 •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 •101年零用金之傳票資料 •統一發票 •被告劉俊延查扣LINE手機擷取照片 •元鑫工程有限公司之臺灣銀行台銀竹北分行存摺影本 •被告陳耕宇指認地點之照片【回填土地地點照片】 •被告陳耕宇之對話紀錄 •鱷魚1.mp4的譯文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日函及說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111年2月10日函送之新品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 •新北市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運送處理證明文件申購總表 •通聯調閱查詢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 •彰化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報案中心案件處理電腦管制單 •現場照片、衛星圖照片 •被告賴銘龍提出之現場照片 •易通通訊有限公司111年1月28日函及所附服務切結書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李奮強 36.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土地資訊 •土地登記謄 •地籍圖謄本 •地籍圖查詢資料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所有權狀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芳苑分局偵查隊偵辦涉嫌廢棄物清理法案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偵查隊偵辦廢棄物清理法案 •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照片黏貼紀錄表 37.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品佑 •陳品佑扣案之手機照片 •通訊監察譯文 •陳品佑110年9月8日進場車次相關資料 •陳品佑扣案手機內截圖資料 •陳致鈞介紹陳品佑土地回填地點處之照片、地圖 •附件1陳品佑與施承佑(小虎)對話紀錄 •附件2陳品佑與馬克截圖 •陳品佑指認地點照片 •附件5陳品佑與李賢榮(牛哥、蠻牛)之照片 •指認位置、照片 •彰化縣鹿港鎮西部濱海公路之空拍圖(偵6515卷第322頁) •OOO-OOOO號自小客車於111/2/6之監視器路口照片 •OOO-O號自小客車於110/11/25之監視器路口照片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 38.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蘇華浚 39. •陳品佑指認地點GOOGLE地圖及照片 •江文光指認GOOGLE地圖、監視器畫面及照片 •江文光指認GOOGLE地圖及照片 •江文光帶同警方至現場指認回填土方地點 •蘇立興指認GOOGLE地圖、汽車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蘇華浚 •GOOGLE地圖及照片 •蘇華浚與「阿仁」之LINE對話紀錄及員警製作之譯文 •陳品佑與暱稱「仁」之imessag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照片/蘇華浚 40.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語音通話譯文 •附件1-11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及語音通話譯文 •彰化縣警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照片/陳品佑 41. •葉志綱手機翻拍照片(通訊錄) •現場照片 •彰化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 42. •附件1小曾曾敬貽 •曾敬貽(綽號:小曾)所提供手機通訊軟體LINE擷取照片 •陳致鈞與江德貴聯繫 •江德貴之通訊監察譯文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43.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曾敬貽 44. •附件2-江德貴訊監察譯文【門號OOOOOOOOOO】 •江德貴手機通訊軟體翻拍照片及錄音檔譯文 45.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江德貴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彰化縣警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陳致鈞 46. •江德貴相關之LINE對話截圖、語音譯文 •台新車隊排班表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110/11/3、受執行人-江德貴、執行處所-彰化縣 芳苑鄉王功段OOOO地號】 47. •土方回填合約書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陳俊崝提出之台中銀行交易明細查詢、LINE對話紀錄 48. •附件-文鑑與阿修 49. •土方回填合約書(陳清林、許永修) •GOOGLE地圖 •彰化地檢署勘驗筆錄 •現場會勘照片 •現場會勘照片、現場稽查照片 •路口監視器畫面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彰化縣政府函文 •保七總隊第三大隊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劉玉春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錆龍企業有限公司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局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 50.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扣照片【車號OOO-OOOO、李俊賢】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扣照片【車號OOOO-OO、莊閔昌】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查扣照片【車號OOO-OOOO、陳致鈞】 51. •現場搜索相片【111/4/6莊閔昌】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蘇宥杰】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包含傳送之照片)【鱷魚先生與龍乖乖】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Jie】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龍乖乖】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由甲甲、蟲蟲】 •110年8月間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地號地籍圖、Google地圖、照片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寸土~~~寸金】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Jie】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阿睿、均。】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與豪、宏、強森】 •黃柏叡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與小白、宥杰、鈞。、小龍場老皮、龍 乖乖、由甲甲、蟲蟲】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包含傳送之照片)【睿ㄡ與龍乖乖】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包含傳送之照片)【鄭金成與龍乖乖】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包含傳送之照片)【勳•】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包含傳送之照片)【小虎與小白】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包含傳送之照片)【仁與小白】 •110年4月20日15時許芳苑鄉新崙武段OOO地號照片 •(事證2-2)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仁】 •現場搜索照片【黃柏叡】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Jie群組】 •Google地圖、現場照片、車號OO-OOOO號之車輛照片 52. •陳耕宇指認地點【地圖、指認現場照片】 •陳品佑指認地點 •OOOOOOO\@icloud.com之iMessage對話紀錄擷圖1份 •土地資料查詢-地號、面積、公告現值等 •黃奕霖(文強)與李俊賢,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1份 •看場群組16人之對話紀錄截圖 •標示「位置、地目、回填方、金額、現場人員、介紹人」之紀錄表 •標示「位置、回填方、金額、現場人員、備註」之紀錄表 •標示「日期、土地範圍、仲介人、位置、時間、車號」之紀錄表 •黃奕霖所有iphone手機(門號OOOOOOOOOO)數位採證資料,及與紀錄表、交易明 細等資料比對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蘇華浚智 慧型手機】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OOOO-OO汽車】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OOO-OOOO汽車】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OOO-OOOO汽車】 53. •名片3張 •陳致鈞語音檔譯文宇黃奕霖(文強)語音檔譯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地籍資料與現場照片對照圖 •跟監照片【陳佩儀駕駛自小客車OOO-OOOO】 •陳致鈞語音檔譯文與陳佩儀語音檔譯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歷史交易明細表【蘇華浚】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6日函即 附件客戶地址條列印 •江德貴與陳致鈞即寺正(謝)聯繫,手機通訊軟體翻拍照片及錄音檔譯文 •監聽江德貴之通訊監察譯文【門號OOOOOOOOOO】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陳致鈞與台新通運聯繫資料) •LINE對話紀錄截圖【台灣企銀OOOOOOOOOOO轉帳資訊】 •GOOGLE空拍位置截圖與地籍資料對照【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 •GOOGLE位置圖與現場照片(彰124縣道與二林溪) •GOOGLE位置圖與現場照片(彰143縣道、漢溪路漢堡三路交叉路口、彰124縣道與 二林溪) •黃奕霖(文強)與李俊賢,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 •陳品佑(暱稱小白)手機LINE畫面翻拍照片(與黃奕霖暱稱仁)及錄音檔譯文 54. •監聽對象通訊監察譯文 •地籍資訊系統查詢資料與現場照片對照 •GOOGLE位置與現場照片對照【洪國豪平時看雇之大城鄉土地】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契約書翻拍照片 •現場照片與GOOGLE位置對照圖【八甲湖龍鳳宮-許裕勳指認】 •現場指認照片【110年9月11日,阮浦鈞指認顧土方之地點】 •指認現場照片及GOOLGE位置截圖(張家豪指認) •手機通訊軟體擷取資料(含訊息中之照片) •現場照片及GOOGLE位置對照圖(彰化縣芳苑鄉漢寶村) •通信軟體群組「我們的團隊」對話截圖 •軟單【即請款單】 •彰化縣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陳佩儀涉嫌廢棄物清理案件案搜索及查扣證物照 片 •張家豪住處搜索照片、扣案物品照片 •台新、統新、成有、晟有公司110年犯罪所得報表 •台新公司扣押之電磁紀錄【諠xls檔】 •LINE對話紀錄截圖【附件-土尾高雄回填資料】 •LINE對話紀錄截圖【附件-文鑑及阿修料】 •LINE對話紀錄截圖【福氣土尾佐證資料】 •LINE對話紀錄截圖【阿明土尾佐證資料】 •LINE對話紀錄截圖【陳致鈞與台新通運聯繫資料】 •地籍圖資訊便民服務系統與GOOGLE位置圖對照 •江德貴通訊監察譯文【門號OOOOOOOOOO】 •手機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錄音檔譯文、資料翻拍畫面 •江德貴手機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錄音檔譯文、資料翻拍畫面 55. •江德貴指認回填地點定位及照片 •江德貴指認回填地點地籍圖及衛星對照圖 •江文光指認指認回填地點定位及照片、錄影監視器翻拍照片 •通訊監察譯文 •陳品佑110/9/8進場車次相關資料 •陳品佑扣案手機內截圖資料 •陳致鈞介紹陳品佑土地回填地點處及地圖相對位置 •陳品佑與陳致鈞Facetime聯絡內容 •陳品佑與黃奕霖(仁)LINE聯絡內容 •附件1-陳品佑與施丞佑(小虎)對話紀錄 •附件2-陳品佑與馬克對話截圖 •附件3-陳品佑與拖車巴辣對話截圖 •附件4-陳品佑與台北拖車豆苗對話截圖 •附件5-陳品佑與李賢榮(牛哥、蠻牛)對話截圖 •附件6-陳品佑與拖車石頭對話截圖 •附件7-陳品佑與喇叭娟對話截圖 •附件8-陳品佑與華-拖車對話截圖 •附件10-陳品佑與彰化怪手阿成對話截圖 •附件11-陳品佑與大支車隊對話截圖 •被告陳品佑指認地點相片 •被告陳耕宇指認地點相片 •附件1-小金、睿ㄡ、鱷魚先生、許裕勳、強森對話截圖 •附件2-祥木瓜車調度對話截圖 •附件3-臥龍銘(小莫)對話截圖 •附件4-阿靖對話截圖 •附件5-過路宸瑋對話截圖 •附件6-小曾曾敬貽對話截圖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曾敬貽 •曾敬貽提供之手機軟體LINE擷取照片【與東-陳啟東聯繫】 •曾敬貽提供之手機軟體LINE擷取照片【與Jie蘇宥杰聯繫】 •手機截圖【台北胖哥土頭、土車宏駿尹俊】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陳品佑 56.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鄭文彰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工作紀錄【編號WH11000105】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工作紀錄【編號WH11000104】 •買賣合約書 •營業貨運曳引車-牌照號碼OOO-OOOO •臺北市半聯結車通行證 •土石方運送憑證 •行車紀錄器定期檢驗合格證明書 •蒐證勘查照片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陳振章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鄭文彰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目錄表/鄭文彰 57.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胡建勝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蔡清山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胡建勝 58.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李松樺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李松樺 59.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吳龍德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吳龍德 60.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饒瑞國 •營業貨運曳引車-牌照號碼OOO-OOOO •臺北市半聯結車通行證 •桃園市聯結車通行證 •土石方運送憑證-編號OO、OO、OO、OO •自用貨運曳引車-牌照號碼OOO-OOOO、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辰光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饒瑞國 61. •錆龍南下日報表-共計2535車次 •彰化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目錄表/李政錄 •圖1-2黃奕霖向陳致鈞回報土尾場對應之勘場人員班表 •圖3-4談論土方場負責人聯絡電話【小龍等人】 •OOO-OOOO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扣案物、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李政錄 62. •扣押物品照片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蔡清山 63. •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照片/陳振章 64. •電磁紀錄1片附卷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詹熙全、110•8•15、建地:上磊-桃園區春日 路OOO】 •起訴書附表五各地號地籍圖、衛星對照圖及曳引車、怪手車行軌跡圖 •OOO-OO傾倒車次 •台新車隊土尾車次統計表【統計彰化傾倒車次】 •附件-台新車隊班表【土頭】 •台新微信群組成員、對話紀錄部分截圖 65.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簡成翰、110.7.14、建地:傑彪-中和區景平 路OOO號旁】 •OOO-OOOO傾倒車次 66.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匡天官、110.7.23、建地:新店區央北二路中 山路口】 •OOO-OO傾倒車次 67.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林裕峰、110.7.13、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傾倒車次 68.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詹前秋、110.6.30、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平 路口、中和區成功路二段】 •OOO-OO傾倒車次 69.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張金章、110.8.31、建地:新莊榮華路/中平 路】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張金章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職務報告 70.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朱凱鴻、110.7.5、建地:新莊新知一路】 •OOO-OO傾倒車次 71.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陳俊宏、110.6.30、建地:新莊區新知一路】 •OOO-OO天數計算表 72.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邱鈺棠、110.7.7、建地:桃園區民有街OO】 •OOO-OO傾倒車次 73. •OOO-OOOO天數計算表 •111.6.24許俊彥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74.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曾森鑫、110.7.13、建地:桃園】 •OOO-OOOO傾倒車次 •111.6.24曾森鑫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75.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張文君、110.7.26、建地:新莊區中央路】 •OOO-OO傾倒車次 76.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王成言、110.7.13、建地:桃園】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王成言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77.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陳建龍、110.7.13、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傾倒車次 78.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益新、110.7.4、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信路口】 •OOO-OOOO天數統計表 79.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張華謙、110.8.23、建地:中和區中山路二 段OOO】 •OOO-OOOO傾倒車次 •111.6.24張華謙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80.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巴雅斯.給努、110.7.6、建地:榮華路】 •OOO-OOOO傾倒車次 •111.6.24巴雅斯.給努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81.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林振元、110.8.25、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平路】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林振元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82.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林一郎、110.7.11、建地:木柵區木新路一 段OO】 •OOO-OOOO傾倒車次 83.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張文生、110.6.29、建地:中平路】 •OOO-OOOO傾倒車次 •手機數位採證資料 84.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吳育恆、110.7.7、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OO傾倒車次 85.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陳勝雄、110.8.31、建地:新莊區榮華路/ 中平路】 •OOO-OOOO傾倒車次 •採證紀錄表【採證結果:工作群組已刪除】 86.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林智清、110.7.18、建地:桃園區民富二 街】 •OOO-OOOO傾倒車次 87.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張秉家、110.7.13、建地:桃園】 •OOO-OOOO傾倒車次 •採證紀錄表【採證結果:工作群組已刪除】 88.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房子榮、110.8.28、建地:新莊區華榮路/中平 路】 •OOO-OO傾倒車次 89.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黃政皓、110.6.29、建地:中和路】 •OOO-OOOO傾倒車次 90.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陳昀楷、110.6.29、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平路口】 •OOO-OOOO傾倒車次 91.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邱芳明、110.7.22、建地:中和區中山路二 段OOO】 •OOO-OOOO傾倒車次 92.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王懋森、110.7.22、建地:新店區央北二路中 央路口】 •OOO-OO傾倒車次 93.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顏志炘、110.7.6、建地:中和】 •OOO-OOOO天數統計表 94.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邱文瑞、111.6.30、建地:榮華路】 •OOO-OO天數計算表 95.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庭嘉、110.6.29、建地:榮華路】 •OOO-OOOO天數統計表 •111.6.24詹庭嘉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96.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胡忠明、110.7.2、建地:中平路】 •OOO-OOOO天數統計 •111.6.24胡忠明手機採證 97.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益海、110.7.5、建地:新知一路】 •OOO-OOOO傾倒車次 98.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陳奕銨、110.6.29、建地:新知一路】 •OOO-OOOO天數計算表 99.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邱冠杰、110.7.13、建地:桃園區民有五街 OO】 •OOO-OO傾倒車次 100. •附件【車輛:OOO-OO、駕駛人:柯松榮、110.7.2、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平 路口】 •OOO-OO傾倒車次 •111.6.24柯松榮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101.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嚴新堯、110.9.1、建地:華榮新莊工地】 •OOO-OOOO天數統計表 •111.6.24嚴新堯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102.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邱雋學、110.7.12、建地:中和】 •OOO-OOOO天數計算表 103. •附件【車輛:OOO-OOOO、駕駛人:詹基煌、110.9.9、建地:新莊區榮華路/中 平路】 •OOO-OOOO天數計算表 104. •111.6.24林芳賢手機採證擷取照片 105. •對話紀錄 106. •擋土牆工程承攬合約 •驗收簽報單 •陳致均與台新通聯繫資料【對話紀錄】 •台新車隊土方傾倒車輛彙整 107.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08.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相關資料 109.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平段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0.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1.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OOO相關資料 •謝和順名片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2.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3.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6.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7.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8. •買賣合約書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19. •彰化縣政府110.10.7函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0.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1.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2.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蒐證照片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紀錄工作紀錄2份 123.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蒐證照片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8.13函暨相關函釋、宣導文件 12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相關資料 •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 •蒐證照片 12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相關資料 •低窪整地回填工程承攬契約書 •蒐證照片 •彰化縣執行事業廢棄物清運車輛攔檢計畫工作紀錄 126. •土方買賣合約書 •切結書 •大城鄉公所會勘紀錄表、意見及照片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0.8.13函 •彰化縣政府109.5.6函 •彰化縣大城鄉公所健造執照及附表 •彰化縣大城鄉公所110.11.23函 •地號:彰化縣大城鄉上富段OOOO、OOOO、OOOO、OOOO、OOOO 、OOOO~OOOO、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陳志郎提出之廢棄物處理計畫書等相關文件 •擋土牆工程請款 127.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西庄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施明宏庭呈土地照片8張 128.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29.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漸建新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0.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漸建平段O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1.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2. •附件六:小地主大專業農「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書」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草漢段OOO~OOO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3.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社興段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4. •與陳啟東之LINE對話紀錄 •地號:彰化縣大城鄉三林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5. •彰化縣二林地政事務所3筆土地所有權狀 •土方買賣合約書 •委任書 •地號:彰化縣大城鄉三塊厝段OOO-O相關資料 136.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暨相關資料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137. •國有耕地放租租賃契約書暨相關函文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號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38. •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139.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0.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1.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2. •土方買賣合約書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OOOO-0000、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3.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崙段OOOO-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146.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O-0000、OOOO-0000、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彰化縣農業處宣導資料 147.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建新段OO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8. •土壤樣品檢測報告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新萬合段OOOO-000、豐田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49.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鎮安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0.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崙腳段OOOO-0000、OOOO-0000、OOOO-0000、OOOO-0000相 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1.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芳信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陳一雄登記車次資料 152. •地號:彰化縣福興鄉福金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153. •林建宏(所有人)彰化縣政府函、陳述意見書、所有權狀 •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東漢寶段OOOO-0000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4.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5.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漢寶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6. •工程合約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芳頂段OOOO-0000~OOOO-000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7. •低窪植穴整地工程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芳苑鄉新湖段OOOO-0000、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8. •土石方成品買賣合約書 •委託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59. •土石方成品買賣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柳子溝段OOOO-000彰化縣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60.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惠興段萬興小段OOOO-0000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 161.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惠興段萬興小段OOOO-000O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62. •土方回填合約書 •地號:彰化縣二林鎮惠興段萬興小段OOOO-OOOO、西庄段OOOO-0000~OOOO-0000 相關資料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 164. •彰化縣刑事警察大隊務報告 •110.12.24職務報告 165. •數位採證紀錄表、勘查報告(邱素瑩手機OOOO-OOOOOO) 166. •扣押品清單【陳品佑,扣得現金30萬元】 167. •扣押物品清單【洪乾瑜,扣得現金15萬元】 168. •扣押物品清單【莊錦堂,扣得現金1310萬6835元】 169. •彰化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葉志綱,扣得現金10萬元】 170. •彰化地檢署111.5.5函、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111.4.29函 171. •彰化地檢署111.5.5函、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111.4.29函 【盧德維,扣押不動產】 172. •扣押物品清單【凃永慶,扣得現金800萬元】 173.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昆宏國際公司、昆宏環保公司、桓泰公司 174.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淳家公司 175.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8.17函 176.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台新公司、統新公司、成有公司、晟有公司 177. •數位採證紀錄表(莊錦堂手機OOOO-OOOOOO) 178. •數位採證紀錄表(吳宗儒手機OOOO-OOOOOO) 179. •數位採證紀錄表(蕭心怡手機OOOO-OOOOOO) 180. •對話紀錄(林智清手機OOOO-OOOOOO) 181. •對話紀錄(房子榮手機OOOO-OOOOOO) 182. •對話紀錄(邱鈺棠手機OOOO-OOOOOO) 183. •對話紀錄(顏志炘手機OOOO-OOOOOO) 184. •對話紀錄(邱文瑞手機OOOO-OOOOOO) 185. •王懋森手機OOOO-OOOOOO及對話紀錄 186. •苗栗縣大湖地政事務所111.6.1大地一字第1110002564號函 •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111.6.1中興地一字第1110005800號函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苗栗監理站111.6.1竹監苗站字第1110151376號函 •中華郵政111.6.7儲字第1110172953號函 •第一銀行111.6.6一總營集字易第63105號 •苗栗地政事務所111.6.9苗地一字第1110003255號函 •合庫衛道分行111.5.24合金衛道字第1110001485號函 •苗栗竹南地政事務所111.7.8南地所一字第1110005048號函暨土地登記公務用謄 本 187. •苗栗地政事務所111.6.9函(扣押蔡易謀不動產) 188. •本院111年聲扣字第14號裁定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111.6.6竹北庫字第1150005471號函(扣押元鑫公司帳戶合計 385,024元) •華南銀行竹北分行111.6.4函華竹北字第1110000089號(扣押元鑫公司合計 3,977,230元) 189.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5號裁定(世峰工程) •扣押債權金額陳報或聲明異議狀【聯邦商銀】(扣押世峰工程帳戶133,430元、 1,462,725元) •贓證物收據【莊錦堂,扣得現金1310萬6835元】 190.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8號裁定(准許扣押蔡淑芬、淳家公司財產) •臺灣中小企業松南分行111.6.24函(扣押淳家存款債權,共新台幣25,794元)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1.6.15新北淡地登字第1116098523號函(扣押蔡淑芬 不動產)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1.6.14新北店地登字第1116079689號函(禁止處分蔡 淑芬不動產)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1.6.22新北淡地登字第1116098723號函(禁止處分蔡 淑芬不動產) •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1.6.21新北淡地登字第1116098723號函【蔡淑芬】 (禁止處分蔡淑芬不動產) •台北富邦板橋分行111.6.23北富銀板橋字第1110000094號(扣押淳家帳戶 4,536,496元、19,650元) 191.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裁定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111.7.1北市監車字第111028486號函(扣押辰 光公司車輛) •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111.7.1北地一字第1110004063號函(賴銘龍土地限制登 記) •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11.6.30新北樹地登字第1116209761號函【賴銘龍】 (禁止處分賴銘龍不動產)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111.7.4北監車字第1110211931號函(扣押錆龍車 輛) •彰化縣溪湖地政事務所111.7.6溪地一字第1110003796號函(扣押賴銘龍不動 產) •台中商業總行111.7.1中業執字第1110022718號函(錆龍公司40、2,287元、辰 光公司10,413元) •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11.7.4彰作管字第11110041133號函(扣押錆龍公司8,736 元) 19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11年9月20日函暨檢送附件(台新、統新、成有、晟有公司 綜合所得稅檔案) •彰化地檢署檢送111年11月7日調振廉字第11175560900號函及光碟各1件(關於 永利聯合、王建翔,關於索賄案件查無檢舉內容)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4月6日函覆(陳志郎土地開挖情形)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5月18日函暨檢附之陳志郎土地歷次稽查紀錄及勘查照 片資料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11日函(建請本院督促地主、其餘共犯共同負擔回 復原狀,而犯行較輕的地主輔之)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年8月18日函暨檢送之稽查紀錄、照片、光碟(陳志郎土 地開挖作業情況資料) 193. •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2年11月13日函(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到19廢棄物清理計 劃書)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20日函暨檢送之附件(營建剩餘土石僅得依土 方聯單載往合格土資場收容處理) •臺北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23日函暨檢附之附件(營建混合物,經分類作業 後,屬於營建剩餘土石方部分,依處理方案處理) •新北市政府公務局112年10月31日函暨檢送之附件(營建剩餘土石方應依處理計 畫、流向證明文件進行載運)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2年11月10日函(營建土石方未依聯單載往合格土資場收容 處理,而載運至農地,不符規定)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3年2月1日函暨檢送之附件(本案土壤經檢測結果未超過有 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内政部國土管理署函113年2月5日函(剩餘土石方流向與核准內容不一致,工程 主辦機關、承包商應自行釐清)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6月21日函 194. •刑事陳報狀暨檢附之和解書【陳芃睿】(陳芃睿、謝瑞明、江文光、蘇立興、蘇 華浚和解書) 195. •新北市政府113年7月16日函【淳家103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歷次違規裁罰公 文抄本資料】 •新聞【標題土資場想牟利竟勾結司機亂倒廢土】 •新北地檢108偵23512號不起訴處分書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0號 196. ·彰化縣政府裁處書【序號:11001562、110年12月16日】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北斗分局111年5月26彰稅北分一字第1116304645號函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北斗分局111年1月25日彰稅北分一字第1116300695號函 ·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陳述意見書 ·芳苑鄉新崙段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197. ·芳苑鄉新崙段O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198. ·福興鄉福安段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199. ·芳苑鄉草漢段OOO、OOO地號-國土測繪國資服務雲、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 ·彰化縣廢棄物清理稽查紀錄工作單、開挖照片 200.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2.10.31函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10.2函 ·內政部108.11.8函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暨檢附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建造執照109股建字第5 03號109.12.17函 201.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11.16函暨檢附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晝書計19件 ·彰化縣環境保護局112.12.20函暨稽查紀錄 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5號 202. ·暱稱、司機名字、車輛對照表 ·駕駛人李建志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南下日報表統計表 ·附件-南下日報表 203. ·駕駛人李崇榮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4. ·駕駛人張聖元(原名:張誌原)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5. ·駕駛人詹烱嵐車輛GPS紀錄 206. ·駕駛人蔡忠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7. ·駕駛人成仁方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8. ·駕駛人陳恩成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09. ·駕駛人陳柏凱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0. ·駕駛人蕭永宸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1. ·駕駛人彭聖倫車行紀錄 212. ·臺北市民間建築工程營建剩餘資源運送處理證明文件 ·薪資表 ·駕駛人吳志瑋車輛GPS紀錄 213. ·駕駛人彭冠源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4. ·駕駛人王正中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土石方運送憑證 215.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2年10月23日新北環廢字第1122046723號函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0號 216. ·台號(暱稱)姓名及使用車 ·張吉雄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217. ·台號(暱稱)姓名及使用車 ·謝天賜薪資表及車行紀錄 附表三:犯罪所得 編號 被告 依據 犯罪所得(單位:新臺幣) 1 陳東閔 於警詢稱1台車抽成800元,共計113車次;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對於警詢所述獲利情形沒有意見等語(偵10816卷四第249頁,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5頁),則其犯罪所得共計9萬400元【計算式800元×113車次】 9萬400元 2 謝瑞明 於警詢稱錆龍車隊、台新公司以及江文光、陳品佑部分,獲利103萬7000元、不超過10萬、20萬元;於本院審理時陳稱獲利情形如同警詢所述等語 (偵13805卷二第207頁,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4至255頁),則其犯罪所得共計133萬7000元【計算式103萬7000元+10萬元+20萬元】 133萬7000元 3 周春季 於本院審理時稱獲利的金額就是台新給的90萬元,並扣掉擋土牆支出的72萬1080元,獲利17萬892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55至256頁),並經其自行繳回犯罪所得(見本院原訴28號卷四第533頁之收據) 17萬8920元 4 莊閔昌 於本院審理時稱只有拿到一個月的薪水3萬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3萬元 5 楊家翔 於本院審理時稱報酬是陳致鈞給的,共拿到3000元(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3000元 6 黃奕霖 於本院審理時稱係領日薪,一天1000元,總共工作1、2個月,應該有領6、7萬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293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被告有利之6萬元認定 6萬元 7 謝文藝 於本院審理時稱謝瑞明有給50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5000元 8 楊嘉祥 於本院審理時稱對起訴書記載犯罪所得為33萬1920元無意見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165頁) 33萬1920元 9 鐘明勳 於偵訊時稱獲利15萬元等語(偵9855卷第129頁) 15萬元 10 許永修 於警詢稱本案大約賺了4萬元等語(偵9854卷第9頁) 4萬元 11 江文光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獲利19萬80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4頁) 19萬8000元 12 蘇立興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一天3000元,大概做90天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4頁),則其犯罪所得為27萬元【計算式3000元×90天】 27萬元 13 蘇華浚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一天2000元,大概做90天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4至175頁),則其犯罪所得為18萬元 【計算式2000元×90天】 18萬元 14 陳品佑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獲利30萬元左右(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75頁) 30萬元 15 李賢榮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就起訴書所載車次(20車次)無意見,每車收2000至25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92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被告李賢榮有利之每車2000元計算,認其犯罪所得為4萬元【計算式2000元×20車次】 4萬元 16 洪乾瑜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就起訴書所載車次(290車次)無意見,每車收1500元,共計43萬5000元【計算式1500元×290車次】(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92頁),其中已自行繳回犯罪所得15萬元(見偵8102卷第114頁之收據) 43萬5000元 17 葉志綱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就起訴書所載車次(100車次)無意見,每車收2300至25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192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自應從被告李賢榮有利之每車2300元計算,認其犯罪所得為23萬元【計算式2300元×100車次】,其中已自行繳回犯罪所得10萬元(見偵7171卷第56頁之收據) 23萬元 18 陳耕宇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每車實拿1000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206頁),則依其所述計算其犯罪所得為80萬1000元【計算式1000元×(751車次+50車次)】。 80萬1000元 19 曾秉峰 雖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稱就是獲利幾萬元,詳細我不記得,大概1到3萬元等語(本院原訴28號卷十六第333頁),然 被告曾秉峰於警詢時稱向每台車收取2500至3000元等語(偵7633卷第155頁),且證人即同案被告陳耕宇於偵查中稱如果是曾秉峰叫車,1車會讓他抽成200至500元等語(偵7705卷第336頁),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就被告曾秉峰個人擔任回填業者、與他人共同擔任回填業者部分,自應從被告曾秉峰有利之每車2500元、200元計算,則其犯罪所得為32萬5200元【計算式(2500元×70車次)+(200元×751車次)】 32萬5200元 20 陳俊崝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稱一開始是出怪手,一天實拿2000元,做了10天左右,由我負責後,車隊給我3萬9100元、4萬3700元、1萬8400元、2萬700元,是其犯罪所得應為14萬1900元【計算式(2,000元×10天)+(3萬9100元+4萬3700元+1萬8400元+2萬700元)】(本院原訴28號卷十第206頁) 14萬1900元 附表四 錆龍公司 編號 車輛車牌 依據 備註 1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曳引車司機李崇榮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柏凱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吉雄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炯嵐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蔡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謝天賜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饒瑞國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8 OOO-OOOO(含鑰匙、遙控器),子車OOO-OOOO號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5卷第247頁,偵6636卷二第395至403頁) 曳引車司機鄭文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9 車號OOO-OOOO曳引車(含鑰匙),子車OO-OO號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6卷第21至29頁,偵6636卷二第273至281頁) 曳引車司機胡建勝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10 車號OOO-OOOO曳引車(含鑰匙),子車OOO-OOOO號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9卷第15至21頁,偵6636卷二第223至227頁) 曳引車司機李松樺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11 挖土機(含鑰匙)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8卷第25至29頁) 挖土機司機蔡清山於本案處理堆置土方所用之車輛 12 挖土機(含鑰匙)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6257卷第15至21頁) 挖土機司機陳振章於本案處理堆置土方所用之車輛 13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有車輛GPS軌跡圖及錆龍南下日報表彙整表可佐,足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 14 OOO-OOOO 同上 15 OOO-OOOO 同上 16 OOO-OOOO 同上 17 OOO-OOOO 同上 非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無證據足認供本案犯罪所用 18 OOO-OOOO 同上 19 OOO-OOOO 同上 20 OOO-OOOO 同上 21 OOO-OOOO 同上 辰光公司 22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有車輛GPS軌跡圖及錆龍南下日報表彙整表可佐,足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 23 OOO-OOOO 同上 24 OOO-OOOO 同上 25 OOO-OOOO 同上 26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吳志瑋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7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吳龍德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28 OOO-OOOO 同上 非起訴書附表三所示之車輛,且無證據足認供本案犯罪所用 29 OOO-OOOO 同上 30 OOO-OOOO 同上 31 OOO-OOOO 同上 32 OOO-OOOO 同上 33 OOO-OOOO 同上 34 OOO-OOOO 同上 35 OOO-OOOO 同上 36 OOO-OOOO 同上 37 OOO-OOOO 同上 38 OOO-OOOO 同上 統新公司 39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3號刑事裁定 曳引車司機張華謙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0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奕銨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1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黃政皓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巴雅斯.給努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詹益海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房子榮、胡忠明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5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冠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6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林裕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7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前秋、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8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俊宏、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49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房子榮、詹益海、陳俊宏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0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林振元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1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熙全、林裕峰、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2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朱凱鴻、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3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文瑞、詹前秋、邱鈺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4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鈺棠、許俊彥、陳建龍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5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詹益海、邱鈺棠、陳建龍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6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文君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7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柯松榮(受僱統新公司)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58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匡天官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台新公司 59 OOO-OOOO 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起訴書附表八編號八所示之車輛,然無證據足認供本案犯罪所用 60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昀楷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1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陳勝雄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吳育恆 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益新、吳育恆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簡成翰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5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詹庭嘉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6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林智清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7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林一郎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8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王成言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69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曾森鑫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0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許俊彥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1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秉家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2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顏志炘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3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邱雋學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4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文生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5 OO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嚴新堯、詹基煌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 76 OOO-OO 同上 曳引車司機張金章於本案載運土方所用之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