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鼎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永福、吳健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鼎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福 訴訟代理人 劉佳宜律師 複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被 告 吳健名 王順評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