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許賓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賓鄉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11641、1164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許賓鄉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出售所持有之公司 股票而非法公開招募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股票背面轉讓登記表「出讓人蓋章」欄上 偽造之「百祿國際有限公司」印文壹枚,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犯罪事實二第11行所載之「黃昱祺」更正為「黃昱齊」;附表編號4之股東「張雅祺」 更正為「張雅棋」;犯罪事實三第12行之「販售給60萬股」更正為「販售60萬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許賓鄉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法官審酌被告因一時短缺資金,未向主管機關申報出售所持有之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蓋德科技公司)股票,即擅自透過地下盤商,將蓋德科技公司股票及百祿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百祿公司)之持股,非法公開招募而出售予不特定民眾,因此損及主管機關對公司治理之監管權限,足以損害證券交易市場之正常發展,影響金融秩序,容或導致民眾誤判「套牢」,並因非法挪用百祿公司之持股,辦理蓋德科技公司之增資,致百祿公司股權遭到稀釋而受有損害,此等犯罪手法實應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目前仍持續經營蓋德科技公司,努力維持公司營運,並非以之作為吸金之空殼公司。另參酌其教育程度為科技大學碩士,離婚,育有18歲獨子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害人百祿公司不予追究,被告販售之股票張數甚多,給付地下盤商之佣金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較高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被告雖請求宣告緩刑,惟其曾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2589、2590號判決判處應執 行刑9月,經同院以110年度審簡上字第5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0年8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故被告請求宣告緩刑,於法不合,欠難准許。 四、沒收 ㈠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股東張雅棋購得之蓋德科技公司股票1張,雖已為張雅棋購得並持有中,惟背面股票轉讓登記表「出讓人蓋章」欄上之「百祿國際有限公司」印文1枚(見彰 化地檢110偵4978卷第59-60頁),係被告以偽造之印章所蓋,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 ㈡被告偽造之「百祿國際有限公司」印章1顆,雖未扣案,然本 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於109年10月6日實施搜索結果,並未扣得該顆印章,有該站扣押物品清單可參(見彰化地檢110偵4978卷第257-259頁),被告亦供稱已經無法找到,參以被告歷經本案偵審程序後,既稱目前仍戮力經營蓋德科技公司,從事醫療、照護之穿戴裝置及軟體系統服務,近6年來都有淨利等語,且百祿公司仍為蓋德科技公司之法人 股東,有監督權限,衡情被告應無再以該偽造之百祿公司印章重蹈本案之覆轍,故堪認被告偽造之百祿公司印章1顆當 已滅失,爰不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73號、96年度台上字第7069號、94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84年度台上字第62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公訴意旨雖主張被告共違法出售2574張(每張1000股)蓋德科技公司股票,因而得款至少3088萬8000元(以每股12元計算),認係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等語。然查,被告違反本案證券交易法之應非難處,在於「未向主管機關申報出售所持有之公司股票而公開招募」,即係違規未申報出售股票並透過地下盤商公開招募,而非「買賣股票」之行為,即股票買賣過程之行為並非犯罪,參以被告雖有透過張峻豪或自稱(冒名)「周俊利」之地下盤商出售股票,然依卷內蓋德科技公司之第一銀行中山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內容(見彰化地檢110偵11641卷第163-200頁),帳戶尚有正常之資金進出,難以遽認被告有非法 挪用買賣蓋德科技公司股票所得款項之情事。故公訴意旨單以被告之買賣股票張數及所得款項遽認係被告之犯罪所得而應沒收,尚有未洽,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刑法第28條、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219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姚玎霖偵查起訴,檢察官詹雅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施惠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6條 本法所稱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 前二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未印製表示其權利之實體有價證券者,亦視為有價證券。 證券交易法第22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依公司法之規定發行新股時,除依第43條之6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者外,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出售所持有第6條第1項規定之有價證券或其價款繳納憑證、表明其權利之證書或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而公開招募者,準用第1項規定。 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略) 二、(略) 三、違反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 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附件 110年度偵字第11641號第11642號被 告 許賓鄉 0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吳怡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賓鄉為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蓋德科技公司,統 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及蓋德投資有限公司(下稱:蓋德投資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同蓋德科技公司)負責人,李超群為百祿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百祿國際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 設: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0樓)之負責人,百祿國際公司 並為蓋德科技公司戶號00之股東,持有蓋德科技公司100萬 股;張峻豪(另行通緝)為買賣或居間銷售蓋德科技公司股票之人。 二、許賓鄉明知出售所持有公司股票而公開招募者,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非經向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張峻豪(另行通緝)明知證券商需經主管機關金管會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買賣業務。詎許賓鄉為了籌措資金,竟基於非法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公司股票之犯意,自民國107年1月間起,先由許賓鄉透過張峻豪媒介自稱「周俊利」之不詳年籍姓名成年男子之地下盤商,由許賓鄉先請不知情之土地銀行東台北分行辦理蓋德投資公司名下之股票分割,並將股票以每股新臺幣(下同)12元之價格轉讓予人頭周俊利1,055,000股(1,055張)、黃昱祺201,000 股(201張),再由張峻豪所屬之不詳地下盤商製作不實之 投資評估報告書,以每股53.5至80元不等之價格,由旗下所屬成員假借廣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承業國際有限公司、翱翔國際有限公司等人頭公司之金融顧問,以電話或LINE等通訊軟體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宣稱未上市(櫃)之蓋德科技公司營運良好、未來前景極佳,預計於108年第4季即將上市(櫃),屆時每股股價將高達500元以上云云,並寄發內容不實之 投資評估報告書予投資大眾,藉此為邀約或勸誘而招募出售蓋德科技公司未上市(櫃)股票,致如附表所示之鄭永德、吳國亨、周信宇、張雅棋支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 三、許賓鄉為從事業務之人,明知蓋德科技公司戶號49之股東百祿國際公司之負責人李超群並未同意出售股份,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所所有之業務侵占犯意及偽造文書之犯意,107年6月前某不詳時間,將集保在公司,僅將全部股權印製在一張實體股票之百祿國際公司所持有之100萬股股份,以變易持 有為所有之意思,先交由土地銀行東台北分行辦理分割,分割成每張1000股,共1000張,在蓋德科技公司上址,由不知情之公司員工偽造百祿國際公司之印章,擅自冒用百祿國際公司名義,在前開分割後之股票背面之「股權轉讓登記表」上之出讓人欄偽蓋「百祿國際公司」之印文,偽造百祿國際公司之印文,以示百祿國際公司轉讓蓋德科技公司之股票,並以每股12元之價格,販售給60萬股給周俊利,20萬股給黃昱齊,並將渠等支付之價金9,600,000元予以侵占入己。雖 許賓鄉於蓋德科技公司辦理增資4,000萬元後,有回補百祿 國際公司原本之100萬股,然百祿國際公司已因此而股權遭 受稀釋,受有損失。共計許賓鄉以前開方式出售共2,574張 (每張1000股)蓋德科技公司未上市股票予不特定人,得款至少30,888,000元(以每股12元計算)。許賓鄉復支付張峻豪介紹地下盤商之佣金210萬元。另因附表編號4之張雅祺以附表所示價格,買受百祿國際公司所轉讓之蓋德科技公司股票1張,方循線得悉上情。嗣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 於109年10月6日上午7時50分起,分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核 發之搜索票前往前開蓋德科技公司處所及許賓鄉位於臺北市○○區○○路00巷00○0號0樓住處等地執行搜索,並扣得隨身碟1 個、轉帳傳票1份、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105年度、106年度、108)、財務報表(107、106年度)、蓋德科技2020資本佈局與上市規劃、陳麗芬郵寄之存證信函、增資股票等物,方循線查獲上情。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及法務部調查局澎湖縣調查站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許賓鄉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支付佣金之支票3張、收受佣金尾款之發票1張 1.坦承全部犯行。 2.現金支付10萬元,支票支付140萬元,60萬之尾款以支票換現金,共支付佣金210萬元給張峻豪。 2 證人李超群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其以百祿國際公司之名義投資蓋德科技公司,但從未拿到蓋德科技公司的實體股票,其沒有同意許賓鄉轉賣其名下的股票。 2.其有問許賓鄉,許賓鄉表示會還其,之後其上經濟部網站,登記資料仍有其之股權,但已經稀釋掉20幾%。因為其當時投資時,公司的實收資本是4千多萬,現在變成8千多萬。 3 證人鄭永德調詢之證述及股票正反面影本1張、名片及宣傳資料 證明附表編號3之事實。 4 證人吳國亨於調詢之證述及股票正反面影本1張、名片、匯款資料、宅急便收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 證明附表編號1之事實。 5 證人周信宇於調詢之證述及股票正反面影本1張、匯款資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 證明附表編號2之事實。 6 證人張雅棋於調詢之證述及股票正反面影本1張、名片、匯款資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7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 1.證明附表編號4之事實。 2.受轉讓之股票為百祿國際 公司名下之股票,背面出 讓人章蓋有「百祿國際公 司」之印文。 7 證人黃昱齊於調詢之證述 其從未買過蓋德科技公司之股票,應該是個資遭盜用。 8 證人周俊利於調詢之證述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342號等起訴書1份 1.其從未買過蓋德科技公司之股票,應該是個資遭盜用。 2.曾擔任詐欺集團車手遭訴 之情形。 9 證人李哲維於調詢之證述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 承業國際公司名片上之李哲維非其本人,其個資遭盜用。 10 證人張欽翔於調詢之證述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簡字第587號 1.其是翱翔國際公司之掛名負責人,當時有開立公司帳戶,但均交給「阿水」處理,其從未使用過。 2.其提供門號遭判刑4月確定。 11 證人陳家豪於調詢之證述 其曾經開立聯邦商業銀行中和分行之帳戶,並將相關資料提供給「王大哥」,無法聯繫上「王大哥」。 12 證人石瑞渝於調詢之證述 其未曾任職於翱翔國際公司,其個資遭盜用。 13 證人賴楓文於調詢之證述 其曾經開立永豐商業銀行信義分行之帳戶,並將相關資料提供給「小吳」節稅用,其已無法聯繫上「小吳」,帳戶也遭凍結了。 14 證人李嘉雲於調詢之證述 1.其以其子林冠延之名義加入擔任巴克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巴克文公司),該公司之合作金庫00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其管理使用。 2.其透過張峻豪認識被告許 賓鄉。 3.被告許賓鄉有開立支票3張給巴克文公司,金額總共140萬元,兌現後,其取得3分之1,其餘給張峻豪。這是幫蓋德科技公司專案規劃的費用。 4.另外還有一張60萬元的支票,因為票期太長,所以是被告張峻豪自己找被告許賓鄉兌換現金,其沒有領到這筆錢。 5.指認張峻豪之口卡片。並稱被告張峻豪當時是駿騰數位公司的總顧問,其是幫張峻豪做行銷規劃的,從未幫蓋德科技公司做規劃。其只是幫張峻豪開立發票而已。 15 證人曾祥嚞於調詢之證述 其是巴克文之負責人,但蓋德科技公司部分要問李嘉雲,公司名下之合作金庫銀行三重分行之帳戶亦由李嘉雲保管。 16 證人張皓發於調詢之證述 其之個資遭被告張峻豪盜用。 17 蓋德科技公司、蓋德投資公司、百祿國際公司、翱翔國際有限公司、廣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承業國際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事資料查詢服務 1.各家公司之基本資料及法人股東百祿國際公司所持有股數。 2.承業國際有限公司查無公司設立登記。 18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函覆之蓋德科技公司未上市櫃證券資料繳款明細表電子檔光碟等資料 1.證明蓋德科技公司107年1月1日誌107年12月31日之繳款明細表。 2.周俊利及黃昱齊買受蓋德科技公司之情形。 3.周俊利轉讓蓋德科技公司股票給不特定多數人之交易情形。 4.縣調站證據編號10,係引用自前開光碟資料,可得出售予不特定人共2574千股。 19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函覆資料 蓋德科技公司未向該會申報其股票公開發行,且未向該會申報出售(公開招募)相關股票。 20 地下盤商銷售蓋德科技公司股票投資評估報告書影本1份 虛構蓋德科技公司即將於108年度上櫃,且有極佳的營利前景。 21 蓋德科技公司106年、107、108年度綜合損益表 被告許賓鄉涉案年度之財務情形。 22 被告許賓鄉提供之蓋德科技公司股東名冊(105版及107版)、第一銀行存摺存款客戶交易明細表、財政部台北國稅局107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分割清單說明、百祿國際公司分割千股票號清單、股東名冊及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繳稅資料及印鑑卡各1份 1.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2.因為周俊利都用現金購股,所以其將周俊利所交付的股款以蓋德投資公司名義或其個人名義匯入蓋德科技公司之帳戶。 3.其轉賣給周俊利之股票票號。 4.其將所持有之百祿公司股票票號000-00-0000000號之股票一張轉讓給附表編號4之張雅棋。 23 增資時程表等資料 自96年9月28日設立登記後,陸續辦理增資,105年間為4千多萬元,108年5月9日增資為8千多萬元。 24 扣案之隨身碟1個、轉帳傳票1份、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105年度、106年度、108年度)、財務報表(107、106年度)、蓋德科技2020資本佈局與上市規劃、陳麗芬郵寄之存證信函、增資股票等物。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所犯法條: ㈠核被告許賓鄉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 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之非法公開招募出售有價證券罪嫌規定處罰。 ㈡犯罪事實三部分: 1.被告許賓鄉行為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6條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上揭修正前刑法第336條第2項所定之罰金數額,應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就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因而新法修正為「對於業 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準此,修正後規定僅係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意旨,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30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罪刑並無變更,不生新舊法比 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先予 說明。 2.核被告許賓鄉就此部分所為,係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 占罪、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文罪、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等罪嫌。其利用不知情員工偽造「百祿國際公司 」印章,偽造印文辦理交割,屬間接正犯,其偽造印章之低 度行為,應為偽造印文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偽 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 ,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所犯業務侵占及偽造印文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屬想像競合,應從一重處斷。 ㈢被告許賓鄉分別與張峻豪及自稱「周俊利」之不詳地下盤商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按刑法上之集合犯,指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行為人如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始應僅成立一罪,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犯罪者是(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6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許賓 鄉先後多次招攬投資而接續非法公開招募出售有價證券之複次行為,均具有營業性及反覆性,依上述說明,均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 ㈣又被告許賓鄉上開非法公開招募出售有價證券罪嫌及業務侵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㈤至被告許賓鄉之犯罪所得30,888,000元,爰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偽造之「百祿國際公司」印章並未扣案,但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及偽造之「百祿國際公司」印文,均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沒 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6 日檢 察 官 姚玎霖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書 記 官 蘇惠菁 附表:(時間單位:民國,金錢單位:新臺幣) 編號 股東名字 匯款日期 購買股數 每股單價 仲介 匯款金額 受轉讓之股票戶號 匯入帳戶 1 吳國亨(住彰化市) 107年6月7日 1,000股 78元 陳怡惠 7萬8,000元 戶號00號,股東:洪榮利 陳家豪:聯邦銀行00分行 2 周信宇(臺中市) 107年6月22日 1,000股 78元 翱翔國際有限公司:鄭博宇 同上 戶號00,股東:蓋德投資公司 翱翔國際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00分行 3 鄭永德(住臺北市) 自107年11月23日起至108年3月25日止分4次匯款 36,000股 最高78元,最低36元,平均每股53.5元 吳牧澄 4次匯款總計192萬6,000元 戶號00,股東:蓋德投資公司 李培華:台新銀行0000分行 4 張雅祺(住彰化縣00市) 107年9月5日 1,000股 80元 陳琪霏 轉帳3萬及5萬,共8萬元 戶號00,股東百祿國際有限公司 賴楓文:永豐商業銀行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