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王義閔、鮑慧忠、李欣恩
- 法定代理人蔡篤昌
- 原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何友春、江双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93號 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篤昌 被 告 何友春 江双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書 記 官 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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