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黃耀慶、張慶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68號 原 告 黃耀慶 被 告 張慶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及信用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96號),其中恐嚇部分,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起訴狀所載原告勝揚興精機有限公司、宜昇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耀慶因被告被訴散布文字誹謗、妨害信用等罪部分,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另經本院判決駁回,不在移送民事庭之範圍內,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李怡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