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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9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吳永梁李欣恩謝舒萍

原告
詹淑娟
被告
賴穩凱
被告
永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美芳 住彰化縣○○鄉○村村○○路○段0號 上列被

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9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案刑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於111年

度金簡字第71號案件併予審理而未退併辦,而其附帶民事訴訟部

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謝舒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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