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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0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吳永梁李淑惠陳德池

原告
周正然
被告
劉淳琪
被告
首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桂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8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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