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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吳芙如
  • 法定代理人
    呂延飛、張德修

  • 原告
    佑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浩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19號 原 告 佑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延飛 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律師 被 告 浩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德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易第8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均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德修被訴詐欺乙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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