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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王義閔鮑慧忠許淞傑

原告
周劉玉桂
原告
周瑋智
被告
劉家禾
被告
明傳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盈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848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許淞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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