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31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明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7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依第303條所為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王人慧告訴被告黃明宗公然侮辱部分,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113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174號調解筆錄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姵伊提起公訴。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2年度調偵字第731號被告 黃明宗 男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彰化縣○○市○○○路000號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明宗係汽車中古材料商,王人慧係瑞迪森有限公司(下稱瑞迪森公司)負責人,瑞迪森公司營業項目包括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零售等。黃明宗因與王人慧間有交易糾紛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13日16時許,在其當時位於彰化縣○○鄉○○路0號0樓之住處,使用行動電話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其暱稱為「黃明宗」之社群軟體臉書帳號,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私密社團「BMW E36 E39 E46 E60 E82 E87 E90 E91 E92 F10 F11 F20 F30 F32 F36 X5 Z4 交流平台」內,發表「ㄏㄏ.....沒下訂打電話也不接 一言不合就封鎖 套一句車友說的 車只是媒介人才是垃圾 整套椅子才賣你3500,有需要就需要,不需要也可以直說ㄚ,直接封鎖是啥小 E36 4D Nappa椅子全套,品項漂亮,不爽賣免費贈送,不幫保留,先到先取,取貨地點地圖搜尋(乳牛彩繪村) 聯絡電話0000000000 出發前先打電話確認」等內容之文章,並同時張貼其與王人慧之暱稱為「Rendition Jona」臉書帳號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足以貶損王人慧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嗣王人慧之客戶周世耀發現上開文章後告知王人慧,王人慧因而報警處理,經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人慧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報告意旨誤引刑法第310第2項罪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黃明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 在上開臉書社團內發表上 開文章之事實。被告並供稱:伊張貼與告訴人的私 訊內容是提醒車友不要因 為告訴人保留商品被放鴿 子等情,足認被告所述 「垃圾」係針對與其對話 之告訴人之事實。 2、告訴人在上開臉書社團內 販賣過商品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王人慧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案外人周世耀發現上開文 章後告知告訴人,告訴人 因而得知被告在上開臉書 社團內發表上開文章之事實。 2、告訴人以暱稱為 「Rendition Jona」之臉 書帳號在上開臉書社團內 販賣過商品之事實。 3、告訴人係瑞迪森公司之負 責人,被告所張貼臉書對 話紀錄截圖中顯示告訴人 使用之暱稱為「Rendition Jona」臉書帳號大頭貼係 瑞迪森公司標誌,其中 「Rendition」係指瑞迪森公司,「Jona」係告訴人 之英文名字等事實。 3 上開文章截圖1份 被告於上開時間,在上開臉書社團內發表上開文章之事實。 4 告訴人與案外人周世耀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與案外人朱智偉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1、案外人周世耀發現上開文 章後告知告訴人,告訴人 因而得知被告在上開臉書 社團內發表上開文章之事實。 2、告訴人之暱稱為 「Rendition Jona」臉書 帳號足資他人特定被告在 真實世界中欲侮辱之人為 告訴人之事實。 5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列印資料1份 告訴人係瑞迪森公司之負責人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