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梁來順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7355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232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梁來順於民國112年7月25日1時許,在彰化縣○○鎮○○巷00○00號居處,於瀏覽告訴人柳姵竹所使用並開啟直播之名稱「賴賢賢」臉書粉絲專頁時,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該網頁留言處,公開以「胸大無腦」之文字辱罵告訴人,足以損及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亦有明文。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涉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成立民事調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件在卷可稽,依上述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