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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王義閔鮑慧忠許淞傑

原告
王添定
原告
白德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正皓律師
被告
昌凱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穩凱
被告
永琰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美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許淞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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