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廖健男、王祥豪、簡仲頤
- 原告劉裕胤
- 被告邱振榮、大成棕織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17號 原 告 劉裕胤 被 告 邱振榮 被 告 大成棕織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76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曉汾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