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21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煌欽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09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煌欽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台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如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
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0953號
被 告 林煌欽 男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煌欽於民國112年9月26日8時45分許,在雲林縣○○鄉○○村○
○000號住處,使用手機連接網路,以「000000000」帳號在
於不特定之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抖音平臺,基於公然侮辱之犯
意,對粘芸甄辱罵:「幹你娘」、「操機掰」、「操你娘」
等語,足以貶損粘芸甄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粘芸甄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煌欽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
不諱,核與告訴人粘芸甄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
符,並有告訴人提出之抖音平臺畫面錄影及譯文在卷足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其罪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高如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魯麗鈴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
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
,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