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3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潘聖元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8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潘聖元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