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444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竣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17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莊竣宇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對被害人造成精神上之危害程度,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犯後態度,及衡以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172號 被 告 莊竣宇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村鄉○○村○○路0號之 00 居彰化縣○○市○○○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竣宇為址設彰化縣○○市○○路0巷0號0樓「御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馬克儉為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樓「藤野商行」之負責人。緣莊竣宇與馬克儉於民國112年3月6日10時30分許,在上址「御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門口前方,雙方就「御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藤野商行」貨款未給付等事發生爭執,爭執過程中,莊竣宇基於恐嚇之犯意,以「我會放火燒你的工廠」(台語)等語恐嚇馬克儉,致生危害於馬克儉之安全。 二、案經馬克儉委任許桂挺律師告訴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竣宇於偵查中供述明確,核與告訴人馬克儉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相符,復有告訴人提出之現場錄影光碟(光碟附於本署112年度他字第2653號卷宗光碟存放袋內)在卷可稽,觀以該現場錄影光碟,於撥放19秒時,被告向告訴人稱「我會放火燒你的工廠」(台語)等語,是以審酌上開事證,本案被告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吳 宗 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 俊 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