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5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944號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謝舒萍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沈冠霖
被告
0000000000000000
選任辯護人
王紹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0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440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沈冠霖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IMEI:○○○○○○○○○○○○○○○號,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壹支沒收。又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IMEI:○○○○○○○○○○○○○○○號,含門號○○○○○○○○○○號SIM卡壹張)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沈冠霖與代號BJ000-B112005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民國93年8月生,下稱A女)為網友關係。沈冠霖分別為下列行為:㈠於民國112年6月4日至112年6月8日此期間,使用扣案之蘋果廠牌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號,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連接網路,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居住於彰化縣員林市之A女視訊裸聊時,竟基於未經同意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以上開手機螢幕錄影之方式,側錄並擷取A女之裸體影像及照片。㈡沈冠霖因要求A女與其見面遭拒,竟基於強制之犯意,於112年6月9日0時50分許至4時8分許,使用上開手機連接網路,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你知道有」、「螢幕錄製這種東西嗎」、「我說到這」、「你應該明白」、「就這樣」、「要接嗎」、「沒什麼好說的」等文字訊息給A女,並傳送上開A女之裸體影像及照片予A女,致A女心生畏懼,而以此方式脅迫A女,欲使A女行與其見面此一無義務之事,嗣因A女鼓起勇氣報警始未遂。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沈冠霖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㈢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同意書、被告與告訴人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截圖、告訴人A女提出之被告Goodnight帳號。

㈣聲浪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7日聲字第000000000號函(Goodnight會員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號)、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

㈤扣案之上開手機1支。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未遂罪。公訴意旨固認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然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係指單純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而言。如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等,以現實之強暴脅迫手段加以危害要挾,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應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而非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09號刑事判決參照);又倘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安全,施加客觀上足使他人心生畏懼之強暴或脅迫手段,而達到壓制其「意思決定自由」與「意思實現自由」之程度,即應論以強制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88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脅迫與恐嚇行為,二者均旨在使被害人發生畏怖心之行為本質而言,並無不同,從而行為人以使被害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被害人行使權利為目的,而以加害被害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被害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該恐嚇行為應包含在脅迫行為之觀念之內,如已該當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要件時,只能論以該條之強制罪,不能再論以刑法第305條之危害安全罪(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409號刑事判決參照)。而證人A女於偵訊時證稱:被告傳其性影像給其,是想要其繼續跟他視訊及見面等語,而被告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亦自承:其傳送犯罪事實欄一、㈡之文字訊息、告訴人性影像予告訴人,係要透過這個方式讓告訴人出來與其見面等語,足認被告係以向告訴人恫稱持有告訴人性影像,並傳送告訴人性影像予告訴人之方式,欲使告訴人行與其見面等無義務之事,具有壓迫告訴人意思自由之犯意,最終雖因告訴人未受被告脅迫而就範,被告所為因而未能得逞,但所為已屬實現其對於告訴人犯強制罪之必要手段,並非不具任何目的指向之單純洩憤或警告舉動,即非單純恐嚇危害該告訴人之安全而已,核已該當刑法第304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未遂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尚有未恰。惟此部分起訴之事實與本院認定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此部分罪名(見本院卷第49頁),已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㈡被告於112年6月9日0時50分許至4時8分許,傳送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之文字訊息及告訴人性影像予告訴人,係基於同一原因,於密接時間、地點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係基於各別犯意而為,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雖已著手於強制犯行之實施,但告訴人並未因而與被告碰面,尚未行無義務之事,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㈤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律對他人性隱私權之保護,在與告訴人視訊裸聊時,未經告訴人同意竊錄並擷取告訴人之裸體影像及照片,嚴重侵害告訴人之個人隱私,對告訴人身心造成難以抹滅之傷害,並以持有告訴人性影像作為脅迫手段,欲使告訴人為與其見面之無義務之事,使告訴人隨時處於性影像可能遭公諸於眾之恐懼中,造成告訴人精神上受到巨大壓力,實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損害,雖然有意願與告訴人進行調解,然告訴人無意願進行調解,而未能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考量被告無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暨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技術員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4萬元,未婚,家中有父親及姪子需其扶養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53頁),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請求量處法定最低刑度之刑,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等語,惟本院審酌本案情節(如前所述),認本案各罪均不宜宣告法定最低刑度,附此敘明。

㈥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外,尤應體察法律規範本旨,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上開2罪,行為手段、犯罪型態不同,惟犯罪時間相距不久、均係對同一被害人所為,並考量被告之年齡、刑罰邊際效應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按刑法第319條之1至前條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9條之5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上開手機為被告所有,且為被告本案所攝錄性影像之附著物,並分別經被告用於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示犯行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爰依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於各次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家瑜提起公訴,檢察官鍾孟杰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舒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
錄其性影像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