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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31號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梁義順宋庭華陳建文

抗告人
即聲請人
林佳諠 年籍詳卷
代理人
黃和協律師
被告
柯羽芳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113年度聲自字第31號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法院駁回准許提起自訴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5項後段定有明文;另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抗告人林佳諠(下稱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裁定駁回其聲請,裁定正本亦註明「不得抗告」,而聲請人於收受本院裁定後,於113年12月9日具狀提起抗告。然依上述說明,此駁回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不察,仍具狀提起抗告,其抗告自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宋庭華

                  法 官 陳建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明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自字第31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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