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9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王祥豪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吉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吉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鄭吉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二、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兩罪,俱屬飲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犯罪情節、所侵害法益及罪質均具同質性,而且均坦承犯行不諱,然而受刑人已歷無數次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惡性非常固著,實為實務罕見,故而有相當顯著的特殊預防需求,另外附表兩案之犯罪時間相隔近5個月,已歷時相當久,彼此獨立性很高,責任重複非難的程度自屬極低,復參酌受刑人表示意見略以:請盡速併定執行刑等語等事項,裁定定本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49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