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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高郁茹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益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益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聲請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第1432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899號判決應執行拘役25日;附表編號3至編號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30號判決應執行拘役35日,均經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如附表所示之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正當,應予准許。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之總和,又本院發函受刑人告以得具狀陳述意見並提出有利於己之量刑證據,惟迄今未見回覆,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於上開確定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內,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傷害 妨害名譽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3月10日 112年3月10日 112年9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03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03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495、204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112年度簡字 第1899號 112年度簡字 第1899號 113年度簡字 第30號  判決 日期 112年9月25日 112年9月25日 113年1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 第1899號 112年度簡字 第1899號 113年度簡字 第3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25日 112年10月25日 113年3月7日 備          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036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56號   編號1、2經原判決定拘役25日(已執畢)  編號3、4經原判決定拘役35日 
編    號        4   罪    名  妨害名譽   宣 告 刑  共2罪,各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9月23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0495、204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 第30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 第3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7日   備         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56號     編號3、4原判決定拘役3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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