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 原告
- 坴賦佳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茂璿
- 訴訟代理人
- 郭俐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門騫律師
- 被告
- 耐超鋼品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江成田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自字第11號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二人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