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建宏
- 選任辯護人
- 吳佩書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馬偉桓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劉富雄律師(已解除委任)
- 選任辯護人
- 邢建緯律師(已解除委任)
- 被告
- 陳淑凌
- 選任辯護人
- 林永山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邢建緯律師
- 被告
- 胡芯惠
- 指定辯護人
- 李麗花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515號、111年度偵字第2172、4662、5691、9995、11549、11550、13888號、113年度偵字第3056、3057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5303號、112年度偵字第11149號、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05、108號;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建宏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41,877,712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偽造之「昱勤紡織有限公司」、「勤昌化工企業有限公司」、「鎧灃實業有限公司」、「笙棟有限公司」、「東元實業有限公司」、「欣平貿易有限公司」、「鴻沂實業有限公司」、「溢威企業有限公司」、「慶烽科技紡織(股)公司」、「維爾企業有限公司」、「祐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辰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衛華國際有限公司(篆體字)」印章各壹顆、在附表二所示支票背面偽造如附表二「偽造之背書」欄所示之公司印文、在民國110年5月1日大泓當舖讓渡書上「立讓渡書人」欄偽造之「林陳邁」署押貳枚,均沒收。
陳淑凌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胡芯惠幫助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犯罪事實及理由(略)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