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5 日
- 當事人蔡岳琳、張振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2號 原 告 蔡岳琳 被 告 張振耀 瑞龍興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瑞珠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0 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285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