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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巫美蕙鮑慧忠

原告
蔡岳琳
被告
張振耀
被告
瑞龍興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瑞珠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號0 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2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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