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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
    王義閔許淞傑巫美蕙

  • 原告
    柯美嫻
  • 被告
    吳金志嘉輝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柯美嫻 被 告 吳金志 嘉輝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王淑馨住同上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吳金志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913 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許淞傑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許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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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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