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3號
- 原告
- 柯美嫻
- 被告
- 吳金志
- 被告
- 嘉輝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楊王淑馨住同上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吳金志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913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3號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吳金志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913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