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黃子騰、陳惠雯、黃世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黃子騰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惠雯 原 告 黃世芳 黃徐麗美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亭均律師 賴俊嘉律師 被 告 張世昌 寶順貨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寶雲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7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