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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梁義順徐啓惟宋庭華

原告
黃子騰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惠雯
原告
黃世芳
原告
黃徐麗美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亭均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俊嘉律師
被告
張世昌
被告
寶順貨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寶雲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7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宋庭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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