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許譽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許譽懷 許芮菲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詩勤 原 告 林惠玲 許祺全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 被 告 張世昌 寶順貨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寶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7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