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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怡潔

原告
黃煌成
原告
林麗卿
被告
陳薏樺
被告
佳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季峯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3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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