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
- 原告
- 黃煌成
- 原告
- 林麗卿
- 被告
- 陳薏樺
- 被告
- 佳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季峯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3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