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57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榮泰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4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榮泰與告訴人惜悅顧問有限公司簽訂之婚友社會員合約,因解約退費問題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心生不滿,竟基於誹謗之犯意,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12年4月12日0時許,利用社群軟體Dcard,以「000」之帳號,刊載發表「有關婚友社的親身經驗彰化員林月*情*惜悅顧問有限公司」之文章,內容提及告訴人「干擾簽約並且會員是槍手」並稱遭告訴人欺騙,以供不特定人上網觀覽,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名譽。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依第303條所為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部分,檢察官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本件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繫屬後之113年3月8日對被告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件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教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智偉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