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9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李淑惠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于靚
輔佐人
陳靜怡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13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楊于靚因妨害名譽案件,前雖經辯論終結,茲因憲法法庭就公然侮辱是否除罪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並訂如主文所示之期日進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