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9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于靚
- 輔佐人
- 陳靜怡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13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楊于靚因妨害名譽案件,前雖經辯論終結,茲因憲法法庭就公然侮辱是否除罪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並訂如主文所示之期日進行審理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