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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93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陳德池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英嘉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3272號),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繼續審理。

理由

本案前因本院認為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抵觸憲法,因而依法聲請憲法法庭為法規範憲法審查,故裁定停止審理在案,茲因憲法法庭已於民國113年4月26日宣示判決(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本件停止審理之原因已不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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