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611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文勝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166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簡字第789號),認公然侮辱部分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林文勝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文勝(所涉傷害犯行,由本院另行審結)於民國112年12月6日上午8時38分許,因故與告訴人詹琍珺在彰化縣○○鄉○○路00○00號茂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廠房內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同之情況下以「幹你娘」等語辱罵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傷害等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其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具狀撤回此部分之告訴,此有刑事撤回部分告訴狀1份附卷可憑,爰依上開規定,就被告被訴公然侮辱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